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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維護市民食用肉品衛生,遏止違法屠宰,依據違法屠宰
行為查緝作業要點第一點規定,設臺中市違法屠宰聯合查緝小組(以
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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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成員共十人:
(一)召集人一人,由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農業局)局長擔
任;副召集人一人,由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以下簡稱動保
處)處長擔任。
(二)總幹事一人,由動保處動物藥品管理組組長擔任。
(三)幹事七人,由動保處、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臺中市政
府經濟發展局及農業局各指派一名適當之人員擔任。前項任一
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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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任務:
(一)處理檢舉家畜禽不在指定屠宰場屠宰及未經屠宰衛生檢查屠體
或內臟之案件。
(二)蒐集家畜禽不在指定屠宰場屠宰及未經屠宰衛生檢查屠體或內
臟情報。
(三)依據舉發案件或蒐集情報資料前往查緝。
(四)聯繫增員支援執行查緝事宜。
(五)協調有關機關對不在指定屠宰場屠宰及未經屠宰衛生檢查屠體
或內臟之舉發、查緝等有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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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各機關權責劃分:
(一)查獲不在指定屠宰場屠宰,其未經屠宰衛生檢查之屠體或內臟
,由動保處依畜牧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指示其所有人或
管理人予以銷毀、化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並製作談話紀錄
及拍照存證,依畜牧法相關規定進行處分。
(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者,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處分。
(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者,由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處分。
(四)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廢棄物清理法及水污染防治法者,由臺
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分。
(五)違反建築法者,由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處分。
(六)違反商業登記法者,由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處分。
(七)違反畜牧法中有關畜禽飼養登記或管理規定者,由農業局處分
;另有意申請屠宰場者,由農業局輔導。
(八)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者,由動保處處分。
(九)違反其他相關法規,由各權責機關依規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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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各機關(單位)指派參與執行查緝工作之人員,於正常上班時間外執
行查緝工作時,得選擇支領工作費新臺幣五百元或支領加班費或申請
補休假。
前項值、加班費支領及補休事宜,依各所屬機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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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單位)指派參與執行查緝工作之人員,具有績效或違反有關
規定者,得由動保處簽報獎勵或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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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執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動保處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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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對外行文時,以臺中市政府名義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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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動保處應於每月十日前至屠宰衛生檢查資訊網填報前一月之查緝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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