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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石岡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有效充分運用石岡會議廳空間
,並妥善管理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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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會議廳係為石岡旅客服務中心三樓(臺中市石岡區石城街1
號)可供召開會議及舉辦活動之場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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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石岡區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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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會議廳除經本所專案核准者外,以提供各機關團體召開會議、研討會
、講習或其他經核准之集會使用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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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團體申請使用場地,應於使用日前十日至六十日內 (不含例假
日) 以書面向本所申請借用,並採先申請登記先使用原則。但遇特殊
情形,本所得於申請者申請使用日一日前註銷,申請者已繳納之各項
費用無息全額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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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之借用時間應按申請時間如期使用場地,如有異動或取消情形者
,應於三日前書面通知本所變更或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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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者應於使用日三日前知會本所該活動所使用之設備,並且場所內
原有固定設施設備除本所同意外,不得擅自拆卸、搬動或移出,使用
後應立即回復原狀及清潔場地,如有損壞、汙漬、遺失或其他破壞行
為,應負修繕或損害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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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者應自行備妥相關指引標示,勿於建物整體之牆面張貼海報、懸
掛旗幟、宣導品、布條或其他標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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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者有下列不當借(使)用情形之一,本所得要求立即終止使用,所
繳場地使用費用、水電費用及保證金等各項費用概不退還:
(一)申請者借用場地卻未實際使用。
(二)實際使用與申請時之名目或內容不符。
(三)私自轉讓他人使用。
(四)活動有損及建築設備之虞者。
(五)從事違法情事。
(六)活動項目有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者。
(七)供作營業性牟利為目的之活動。
(八)上級主管機關規定或指示禁止之集會或活動。
(九)其他不當占用、借(使)用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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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所得不定期實施使用現況抽查,如有違反本管理要點規定或其他有
違公平使用原則者,同一年度內累計達三次違規者,停止借用會議廳
六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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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借用場地空間之使用時間及各項收費基準如附表。但符合下列情形
者,得減免相關費用:
(一)申請者為臺中市政府各級機關主辦、共同主辦或合辦之會議
、活動(不含受託申請)得免繳納場地使用費、水電費用及保
證金等相關費用。
(二)申請者為經臺中市政府各級機關備文擔任協辦單位者,場地
使用費用得依收費基準表減半收取,水電費用及保證金則全
額收取,並應於使用日三日前繳納,始得使用。
(三)申請者為本區各社區發展協會或本區各里辦公處舉辦之集會
及其他經本所核准之公益性質文康娛樂活動,得免繳納場地
使用費用及保證金,但須依使用期間收取水電費用,並應於
使用日三日前繳納,始得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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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之場地退費規定如下:
(一)申請者無法如期使用,應於使用日三日前,以書面通知本所
取消使用,其所繳納之各項費用,無息退還。
(二)未於前款規定期限通知者,按所繳納場地使用費二分之一無
息退還,另水電費用及保證金全數無息退還,但不可歸責於
申請者之事由,除已另議使用時間外,所繳納之全額費用無
息退還。
(三)前兩款情形,申請者應於原因消滅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相關
事證,申請退還。
(四)保證金於場地使用後,經檢查無公物毀損情形時,全數無息
退還,如經檢查發現有公物毀損情形者,申請者應負全部賠
償責任,如申請者不履行賠償責任,本所得扣抵保證金充為
復原場地公物經費,不足之數仍向申請者求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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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場地使用時應遵守之規定如下:
(一)場地使用以辦理政令宣導、公益、文化、社教等非營利活動
為原則。
(二)申請者應視舉辦之會議(活動)需要事先規劃及設置暫時性垃
圾投置區,垃圾分類,並於會議廳使用結束後,自行負責垃
圾清運,勿留置於會議廳或石岡旅客服務中心之其他空間區
域。
(三)申請使用本場地之單位或個人,對於使用期間之公共秩序安
全維護及意外事件應自行負責,妥為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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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要點所收取之各項費用百分之八十作為管理維護費及設備費,其
相關收入、支出以收支對列方式透列預算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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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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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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