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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大甲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鼓勵本區體育會(含單項運動
委員會)積極辦理體育相關活動,協助市民養成運動習慣,特制定本
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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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補(捐)助款需依法編列預算,並依所編列預算及用途支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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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受補助團體,應向本所檢附下列文件,並經本所審核符合本規範規定
者,始核發補助經費。
(一)申請書(函)。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容包含計畫名稱、目的、時間、地點、指
導單位、主(協)辦單位、參加對象及預定人數、活動內容及程
序、經費來源及預期效益等 (加蓋單位圖記) 。
(三)經費概算表(加蓋單位圖記)。
(四)受補助團體立案證書或設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應加註「與正
本相符」字樣並簽章)。
(五)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送各機關審核,如有
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報請各機關核准後始可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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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項目及標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助項目:
1.獎盃、獎牌及獎品費用(獎盃、獎牌每名最高補助新台幣二
千元整;獎品每份最高新台幣二百五十元,每次活動最多不
得超過本案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
2.保險費用。
3.印刷費用。
4.場地租借、場地佈置及清潔費。
5.誤餐費用(每人上限新台幣一百元)。
6.裁判費(限競技性活動)、助理裁判工作費(含檢錄、紀錄
及場地技術管理人員)、講師費(依相關規定辦理)。
7.交通費(依相關規定辦理)。
8.雜支(已核定金額百分之六為補助上限)。
9.住宿費用。
10.服裝費用。
11.其屬身心障礙體育活動者,得增列志工工作費用。
12.體育賽事門票費用。
13.飲用水及飲料費用。
14.經專案簽奉核准之費用。
(二)不予補助項目:
1.受補助民間團體之人事費、辦公設施、禮品(贈品)、獎金
、會宴費用。
2.旅遊及非體育相關之參訪、觀摩等性質之相關費用。
3.其他經本所認定超出使用效益之設備及費用。
4.違反本所補助項目者。
(三)未於活動辦理前一個月提出申請者,得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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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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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經費中如涉及個人所得部份,應依所得扣繳之規定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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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民間團體對各項受補助經費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二十日內,應備文並檢
送下列文件以辦理核銷事項:
(一)原活動實施計畫(含概算表)。
(二)本所核定公文影本。
(三)領款收據(應逐級核章並蓋關防)。
(四)支出機關分攤表。
(五)實際支用明細表,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
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六)補(捐)助項目支用單據(黏貼於憑證用紙上並逐級核章)。
(七)成果報告(含照片四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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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補助團體應於計畫審核通過後確實依計畫執行,如遇特殊情形需變
更計畫者(含活動日期或地點),應報本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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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捐)助之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對所提出支付事實性
負責,經發現不實情形,應負相關責任。
(二)對補助款之運用如發現未依原核定計畫執行或有隱匿不實或未
依核定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繳回不實部分之助經
費外,本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追回原核准補助額度之部份
或全部經費,並得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補(捐)助一
年至五年。
(三)本所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查執行情形並予以考核,受補助團體
不得拒絕。
(四)各項補(捐)助之執行及成果效益,得列入本所年度考核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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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受補(捐)助團體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時,應按補(捐)助
比例繳回;計畫因無法繼續執行時,除了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外,已請
領之款項未執行部分應予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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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之收入,依相關規定繳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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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
助經費處理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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