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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1 22:1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經濟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130300952號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經濟發展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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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
   十款、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五項
   及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經發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事務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指符合本
   法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七項規定,且以協助提升經濟發展為目的,從
   事促進工商經貿、推動產業合作與交流、辦理科技創新研發與人才
   培育、輔導產業高值化輔導及整合產官學研等業務,經經發局許可
   設立,並依法向法院登記之組織。
第四條    財團法人之名稱應冠以財團法人臺中市之名義,並註明類別屬
   性。但財團法人法施行前已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不在此限。
第五條    財團法人申請設立時,其捐助財產總額應足以達成設立目的及
   業務宗旨,且最低數額為新臺幣三千萬元;其現金總額之比率,不
   得低於捐助財產總額百分之七十。
第六條    申請財團法人設立許可,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式
   四份向經發局提出:
     一、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規定文件。
     二、財團法人概況表及主事務所地址文件影本。
     三、籌備會議紀錄及第一屆第一次董事會議紀錄。
     四、捐助人名冊。
     五、職員名冊。
     六、員工待遇表。
     七、會計制度。
     八、捐助人如係法人或團體者,應檢附該法人或團體捐助承諾
       之會議紀錄、該法人或團體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
     九、其他經經發局指定之文件。
     經發局受理前項申請設立財團法人文件後,經審查許可者,發給
   設立許可文件,並將許可文件及其附件二份加蓋印信,發還申請人。
第七條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財團法人當年度對個別團體
   、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之一定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第八條    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當年度
   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報經發局備查;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依經發局指
   導,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前項誠信經營規範之指導原則如下:
     一、實踐章程所訂宗旨。
     二、遵守法令。
     三、堅守利益迴避。
     四、財務透明。
     五、資訊公開。
     六、自主管理。
     七、利害關係人權益之保護。
     第一項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於建立或修正後一年內報經發局
   備查。
第九條    前條第一項之財團法人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應送經發
   局備查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其所需格式、項目、編
   製方式及應記載事項,由經發局另定之。
     財團法人應建立會計制度及編制財務報告,並準用經濟部主管
   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之規定。
第十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基金,全部或一部係由依法律設立之公法
      人捐助或捐贈者,本府遴聘之董事或監察人應有一定比例由原捐助
      或捐贈之公法人,以書面向經發局推薦代表擔任。
          前項應由公法人推薦代表擔任之董事、監察人人數,占各該財
      團法人董事、監察人總人數之比例,應依財團法人設立或改選時,
      該公法人所捐助及捐贈基金之合計數占該財團法人登記財產總額之
      比例計算,其非整數時,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