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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130202620號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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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第三條  教育局為辦理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學生
   及幼兒鑑定、就學安置(以下簡稱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設臺中
   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審議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之實施方式與程序。
     二、推動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工作。
     三、規劃並建置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特殊教育評估人員、
       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人員及特殊教育輔導團支持服務體系。
     四、評估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工作績效。
     五、其他有關特殊教育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事項。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教
   育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局副局長兼任;其他委員
   由教育局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學者專家。
     二、教育行政人員。
     三、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
     四、臺中市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
     五、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
     六、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家長代表。
     七、專業人員。
     八、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代表。
     九、相關機關(構)代表。
     十、相關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相關機關
   (構)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人數
   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派)之。代表機關(單位、
   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教育局依
     前二項規定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五條  本會得依任務需求設工作小組,依個案需求由本會委員、專家
   學者及專業人員共同組成,協助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安
   置、輔導及支持服務之綜合評估事宜。
     工作小組應將綜合評估結果,送本會審議。
第六條  本會每六個月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開會時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會議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
   半數同意行之。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無法出席會
   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由主任委
   員或副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構)、團體、學者專家列席。
第七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局特殊教育業務主管兼任,承主
   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會務;置幹事一人,由教育局特殊教育業務單
   位人員兼任。
第八條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九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相關經費支應。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