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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提升小額採購效率與
功能,實施採購業務分工,確保採購品質,以落實公平、公正、公
開之採購程序,特訂定本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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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須知所稱採購,係指本處各科(室)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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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須知所稱小額採購方式,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
供企劃書,由各科(室)簽報本處處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逕洽廠商
辦理採購。惟各科(室)不得意圖規避本須知之適用,分批辦理採
購。前項採購,各科(室)仍得視個案特性,評估是否辦理比價或議
價,並將評估結果併同簽報本處處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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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科(室)辦理採購,除以共同供應契約廠商或身心障礙團體為優先
辦理外,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
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各科 (室)辦理人員,於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之
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
採購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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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簡化小額採購流程,採購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由各科(室)
自行辦理採購流程,並授權各科(室)主管代決行,免會採購單位
;逾新臺幣一萬元之小額採購,仍應簽會採購單位,並由各科(室
)自行辦理採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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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科(室)辦理採購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得免估價單;逾新
臺幣一萬元者,須有一家以上廠商估價單;新臺幣五萬元至公告金
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應事先簽報本處處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經核准後始得辦理採購。因故未附估價單或取得估價單有困難者,
應於簽案或請購單註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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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須知採購流程如下:
(ㄧ)請購程序:填具原始憑證黏存單請購單(或動支各項經費請示單
)會簽採購單位(秘書室)、至系統簽證並登錄簽證號
碼、預算控管簽核 (會計室)、處長或其授權人員核
准後始得辦理採購。
(二)憑證核銷程序:各科(室)完成驗收會簽財物登記(秘書室)、
審核 (會計室)、處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交
付憑證核銷(會計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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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處原始憑證黏存單(請購單)請款單據之驗收人員不得為採購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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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動支各項經費請示單授權限額準用第五點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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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科(室)承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
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前項人員對於與採
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
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