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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資訊人力管理輔導試辦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7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數創字第1130192167號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數位治理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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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整體資訊業務推動效能、強化資
    訊人力之職能,並促進資訊人員之合理配置及有效運用,期落實各機
    關資訊人員之管理、發展,以增進各機關資訊化效率,特訂定本計畫
    。
二、本計畫之適用範圍為臺中市政府數位治理局(以下簡稱數位局)及其
    他本府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本府警察局與消防局及其所屬機關不適用本計畫第四點、第五點及第
    六點。
三、本計畫所稱資訊人員,包含專任資訊人員及其他資訊人員。其定義分
    別如下:
    (一)專任資訊人員:於各機關職務歸列資訊處理職系,辦理資訊業
          務之人員。
    (二)其他資訊人員:正式編制職務歸列非資訊處理職系、約聘人員
          、約僱人員、約用人員及臨時人員,於本府各機關辦理或兼辦
          資訊業務之人員。
    各機關及數位局對於前項規定之專任資訊人員,應指派其辦理資訊業
    務為主。
 
四、各機關應將資訊人員之姓名、任職機關、職稱、公務電話、公務信箱
    、人員類型及資訊職務內容等資訊通知數位局,以利數位局造冊列管
    ;資訊有變動時,應於人員異動完成後五日內通知數位局。
五、各機關專任資訊人員職務出缺時(除薦任第九職等主管職務外),應將
    其遴補方式及條件會請數位局表示意見,另單列薦任第七職等及其以
    上其他薦任職務於甄選面試時通知數位局指派人員參加,並於核發派
    令時,應副知數位局。
六、數位局得建議各機關專任資訊人員與數位局專任資訊人員間之職務調
    動,指下列情形:
    (一)各機關專任資訊人員之薦任第八職等之職缺,得優先考量由數
          位局擔任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八職等或第七職等之人員陞補
          或調任之。

    (二)數位局專任資訊人員之股長或高級分析師之職缺,得優先考量
          由各機關擔任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八職等或第七職等之人員
          陞補或調任之。

 
七、數位局為提升各機關資訊人員之職能,應每年規劃舉辦資訊知能、實
    務研習或研討會等資訊業務專業訓練。
 
八、本府應每年檢討本計畫之執行成效,並為相關之調整措施。
九、本計畫涉及相關人事任免,仍應依臺中市政府公務人員人事任免授權
    作業注意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