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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中低收入獨居老人及五十歲以上
獨居身心障礙者遇有突發及緊急事件時,能透過緊急救援系統服務獲
得及時協助,提升其居家生活安全,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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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委託民間團體(以下簡稱受託團體)提供以下服務內容:
(一)裝置緊急救援系統設備,包括發訊主機及具求救功能之無線遙控
防水防塵隨身按鈕或其他符合服務對象需求及具求救功能之設備
,服務功能包含使用者主動回報平安、按鈕通報緊急狀況、不活
動偵測等;另依服務對象需求得加裝跌倒偵測、GPS定位等裝置。
(二)設置二十四小時監控服務中心,全天候監測求救訊息,提供下列
服務:
1、意外事件及緊急事件通報。
2、救護車緊急救援通報。
3、緊急事件聯絡人之通知。
4、不活動狀態自主監控。
5、社會福利服務諮詢及轉介。
(三)定期居家訪視及電話問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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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務對象:
(一)設籍且實際居住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中低收入(包含列冊低收
入戶、中低收入戶、符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及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或經各級政府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費
用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獨居老人或五十歲以上領有身心障礙證
明之獨居身心障礙者,經評估有失能或有獨居安全疑慮且缺乏求
救能力(如罹患猝發性疾病、心血管疾病、慢性疾病等症狀或其
他經評估確實有使用需求)。
(二)經本局評估有急難事由需立即提供服務之獨居老人或獨居身心障
礙者、經本局或本局委託服務獨居老人或身心障礙團體整體評估
具其他特殊事由,得專案審查,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三)獨居老人係指符合臺中市獨居老人服務計畫之服務對象。
(四)符合第一、二款之對象由本局補助費用,一般戶需自行負擔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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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程序:
(一)受理方式(詳如流程圖):
1、向本市居住地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區公所訪查確認獨居型態
或登錄獨居老人名冊,轉受託團體進行需求評估後,函送本
局審核。
2、由受託團體協助申請並進行需求評估後,函送本局審核。
3、經本局業務單位、受本局委託服務獨居老人或身心障礙者之
團體轉介後逕為審核。
(二)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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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相關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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