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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及臺中市政府及
所屬機關學校性騷擾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第五點規定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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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中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營造優質職場,提供免於性騷擾
之工作與服務環境,特規範本館執行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騷擾防治法
等相關規定之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戒作業,以建立預防、懲戒及處
理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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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性騷擾及權勢性騷擾,係指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及性
騷擾防治法第二條規定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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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適用於行為人或被害人為本館員工之性騷擾事件。但不包括性
別平等教育法規範之校園性騷擾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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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館應積極防治性騷擾事件之發生,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
處理等措施,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名譽及隱私。
本館應就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定期檢討其空間及設施
,避免性騷擾之發生。
本館知悉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
性騷擾事件發生,應採取下列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意被害人
安全及隱私之維護:
(一)協助被害人申訴及保全相關證據。
(二)必要時協助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
(三)檢討所屬場所安全。
本館知悉有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性騷擾情形,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
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
1、協助申訴人保全相關證據,必要時協助通知警察機關到場
處理。
2、檢討所屬場所安全。
3、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適當之隔離措施,避免申訴人受性
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並不得對申訴人工作條件作不利之變
更。
4、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協談、醫療、心理輔導、法律協
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5、啟動調查程序,對性騷擾事件之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或適當
之調查程序。
6、性騷擾行為經查證屬實,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之
懲戒或處理。
7、如經證實有惡意虛構之事實者,亦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戒
或處理。
(二)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性騷擾事件:
1、協助被害人保全相關證據,必要時協助通知警察機關到場
處理。
2、檢討所屬場所安全。
3、訪談相關人員,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及查證。
4、告知被害人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並依其意願協
助提起申訴。
5、對相關人員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6、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協談、醫療、心理輔導、
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本館因接獲被害人陳述知悉性騷擾事件,而被害人無提起申訴意願者
,仍應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機關,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本
館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依下列規定採取第四項所定立即有效之
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以書面、傳真、口頭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他方共同
協商解決或補救辦法。
(二)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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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館設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委員五至
十一人,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以下簡稱申訴事件)。由館長指定本
館員工及具備性別意識之外部專業人士擔任委員,並指定委員其中一
人擔任委員會召集人。委員會成員中女性委員之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
一,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會議
召開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做成決
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召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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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館應責各單位主管妥適利用公開集會、電子郵件或內部文件等方式
,加強對所屬員工有關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
本館就下列人員,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一)針對本館所屬員工,應使其接受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之教育訓
練。
(二)針對擔任主管職務者、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
議人員,每年定期參加相關教育訓練。
前項教育訓練,以各級主管及受理性騷擾申訴之專責人員或單位成員
為優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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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館受理性騷擾事件申訴窗口如下,並公開揭示之:
(一)專線電話:04-22289111分機25503。
(二)專用信箱:TAMhr@taichung.gov.tw。
(三)專責單位:本館人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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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性騷擾事件之行為人或被害人為本館員工者,被害人或其代理人,得
以言詞、電子郵件或書面向行為人所屬機關提出申訴。本館館長涉及
性騷擾事件,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者,應向具指揮監督權限之上級機
關提出申訴;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者,應向臺中市政府主管機關(臺中
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提出申訴。
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事件申訴期間如下:
(一)屬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二年內
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不得提出。
(二)屬權勢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三年內提出申訴。但
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七年者,不得提出。
本館受理申訴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書面紀錄
,經向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內容無誤。
(二)書面、言詞或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由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簽
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1、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2、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
文件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3、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
文件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並應檢附委任
書。
4、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5、性騷擾事件發生及知悉之時間。
6、申訴日期。
(三)申訴不合前二款規定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於十
四日內補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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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館受理之申訴事件,其行為人及被害人均非屬本館所屬員工者,除
應採取適當之緊急處理外,並應於十四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
行為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雇主或直轄市、縣(市)政府
。但行為人不明者,應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
前項移送,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按適用法規副知臺中市政府勞工
局或社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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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移送社會局
決定不予受理或應續行調查:
(一)當事人逾期提出申訴。
(二)申訴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
正。
(三)同一事件,撤回申訴或視為撤回申訴後再行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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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館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後,應依下列程序進行調查:
(一)由委員會召集人於受理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指派三
人以上之委員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其成員應有具備性別
意識之外部專業人士。並於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
延長一個月,並應書面通知當事人。
(二)前款調查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並移送委員會審議處理
:
1、性騷擾申訴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敘述。
2、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3、事實認定及理由。
4、處理建議。
(三)調查小組應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調查證據,並得以書面通
知相關人員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或至適當場所訪談相關
人員,訪談時申訴人得由親友陪同調查,被申訴人亦得請求
調查小組同意,委託他人陪同調查。
(四)調查小組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利害
關係人提供相關資料,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非有正當理由不
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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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館調查申訴事件,應依據下列原則為之:
(一)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
與受邀協助調查之個人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對其姓名或
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
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二)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實施調查。
(三)委員會或調查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
說明,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除有詢問當事
人之必要外,應避免重複詢問,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
協助。
(四)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
其對質。
(五)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
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六)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應視被害人之身心狀況,主動提供
或轉介諮商協談、醫療、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
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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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之事件,本館接獲被害人申訴時,應至勞動部
職場性騷擾案件通報系統(以下簡稱通報系統)填報。
前項申訴事件調查結果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訴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敘述。
(二)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事實認定及理由。
(四)處理建議。
委員會應就前項調查結果為附理由之決議,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處
理之建議,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於第十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期
程內至通報系統填報。
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事件,本館應作成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載明
下列事項於第十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期程內移送社會局:
(一)性騷擾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之敘述。
(二)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申訴人、證人與相關人士、被申訴人之陳述及答辯。
(四)相關物證之查驗。
(五)性騷擾事件調查結果及處理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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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館逾期未作成調查結果或當事人不服申訴調查結果者,得按其身
分依適用之法令提起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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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館處理性別平等工作法申訴事件作成之調查結果,應附記不服處
理結果得提起救濟之期間及受理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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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事件經撤回申訴或視為撤回申訴者,不得就同
一事件再行申訴。
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事件,除權勢性騷擾事件外,任一方當事人得
以書面或言詞向社會局申請調解。本館於性騷擾事件調查程序中,
獲知任一方當事人有調解意願時,應協助其向社會局申請調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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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其本人為申訴人、
被申訴人,或與申訴人、被申訴人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
親、三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關係或曾有此關係者,應自行迴
避。
前項人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或就同一申訴事件雖不具前項關係
但因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申訴人或被申
訴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本館申請令其迴避;被申請迴避
之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人員在本館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
停止處理、調查或決議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得為必要處置。
第一項人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而未經申訴人或被申訴人申請迴
避者,由調查單位命其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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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館館長或各級主管涉及性騷擾行為,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
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得由其具指揮監督權限之上級
機關或服務機關停止或調整其職務。
依前項規定停止或調整職務之人員,其案件調查結果未經認定為性
騷擾,或經認定為性騷擾但未依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或其他相關法
律予以停職、免職、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者,得依各該法律規定申
請復職,及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薪)、年功俸(薪)或相當之給
與。
本館館長之停止職務由臺中市政府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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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有關人員,對於知悉之內容應負保密責任,不得
對外洩漏。違反者,應即終止其參與並由本館依規定懲戒及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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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本館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
、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
,不得予以解職、調職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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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性騷擾事件之行為人為本館所屬員工,其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
者,委員會除得附帶懲處之建議外,得命其向申訴人道歉、以書
面保證決不再犯或為其他理由之建議,並應將調查結果依行為人
適用規定送交考績委員會或聘任人員評審委員會為適當之懲戒或
處理。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之事件,應至通報系統填報懲戒或處
理結果。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及處理結果應定期回報臺中市政府人事處。本
館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避
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之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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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宜,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臺中市
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性騷擾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及臺中市政
府文化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