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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敦促本局及所屬機關人員推動
資通安全工作,特依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資通安全事項獎懲要點第二條
規定,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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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嘉獎:
(一)依資通安全管理法及其授權訂定之法規或本局規範,訂定、修正
及實施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經評定績效優良。
(二)配合辦理主管機關、上級或監督機關進行各資通安全演練作業 (
如網路攻防演練、資安技術檢測或社交工程演練等),相關作業
積極負責承辦、監督資通安全業務,或演練結果較以往積極改進
、成績優良足具資安意識者。
(三)主動協助資通安全宣導或研提資通安全防護建言,獲致具體成果
。
(四)配合主管機關、上級、監督或第三方機關辦理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實施情形之稽核或資通安全演練作業,經評定績效優良。
(五)辦理資通安全業務切合機宜,防止資通安全事件之發生,避免本
局遭受損害。
(六)其他優良行為或事蹟,足資獎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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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記功:
(一)主動發現新型態之資通安全弱點或入侵威脅,並進行資通安全情
資分享,防止重大資通安全事件之發生或降低其損害有具體貢獻
者。
(二)積極查察資通安全維護之異狀,即時發現重大資通安全事件,並
辦理通報及應變,防止其損害擴大。
(三)對資通安全業務提出具體建議或革新方案,並經主管機關或上級
機關採行者。
(四)辦理資通安全軟、硬體技術規範、相關服務及審驗機制發展等事
務且有具體貢獻。
(六)辦理其他資通安全業務且有具體功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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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申誡:
(一)未依資通安全法及其授權訂定之法規或本局相關規範辦理下列事
項,情節重大者:
1、配合主管機關、上級或監督機關交辦資安業務盤點或事件調
查。
2、妥善保管資通系統或個人電腦,避免本局損失。
3、資通安全情資分享作業。
4、訂定、修正及實施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5、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
6、辦理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稽核。
7、配合上級或監督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結果,提
出改善報告。
8、訂定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機制。
9、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或應變作業。
10、提出資通安全事件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
(二)其他違反相關法規及本局規範之行為且情節重大者。
(三)對業務督導不力,致其所屬或所監督人員有前二款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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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及所屬機關人員於辦理資通安全業務經本法主管機關、上級或監
督機關評績效不良,經疏導無效,情節重大者,予以記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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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所列嘉獎、記功、申誡、記過之規定,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
動機及影響程度等因素,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前二點所作懲處前,應給予當事人申復之機會;必要時,得就所涉
資通安全專業事項,徵詢相關專家學者之意見。
獎懲程序應依各類人員相關獎懲規定、契約約定及相關法令辦理。
本局及所屬機關辦理人員之考核,應審酌本要點所定獎懲情形為之
,如所屬人員為聘僱人員或其他與本局具有僱傭關係者,其獎勵及
懲處情形,並應納入續聘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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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局以工代賑人員、本局及所屬機關之委外單位(廠商)駐點人員,得
以本要點所定獎勵及懲處情事,作為委外單位(廠商)選派或更換適任
人員之重要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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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資通安全事項獎懲辦法、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案件處理要點及相關
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