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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審議美術品典藏相關事項,特設
臺中市立美術館美術品典藏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
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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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為審議本館典藏、捐贈、維護保存及寄存等計畫之作品,並
建議作品參考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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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館館長擔任,置委員四十人至四十九人,由
本館聘任之。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惟每任期至少三分之一委員為
新任;任期內因故改聘者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未滿之任期為止。
前項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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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委員資格須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曾任職於專業學術系所、機構從事美術人文研究或教學者。
(二)從事藝術評論、理論研究、展覽策劃等工作,成就卓越者。
(三)從事專業藝術創作,成就卓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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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應視審議內容每次會議邀請委員七人以上參加,應邀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表決通過,始作成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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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委員應依相關規定迴避與個人有利害關係之議案,對會議內容並
有保守秘密之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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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對外行文,應以本館名義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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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車馬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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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館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