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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立美術館美術品典藏審議委員會設置及審議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5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美典字第1130000321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文化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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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審議美術品典藏相關事項,特設
    臺中市立美術館美術品典藏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
    要點。
二、本會任務為審議本館典藏、捐贈、維護保存及寄存等計畫之作品,並
    建議作品參考價格。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館館長擔任,置委員四十人至四十九人,由
    本館聘任之。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惟每任期至少三分之一委員為
    新任;任期內因故改聘者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未滿之任期為止。

    前項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資格須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曾任職於專業學術系所、機構從事美術人文研究或教學者。
    (二)從事藝術評論、理論研究、展覽策劃等工作,成就卓越者。
    (三)從事專業藝術創作,成就卓越者。
五、本會應視審議內容每次會議邀請委員七人以上參加,應邀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表決通過,始作成決議。
六、本會委員應依相關規定迴避與個人有利害關係之議案,對會議內容並
    有保守秘密之義務。
七、本會對外行文,應以本館名義行之。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車馬費。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館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