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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債及臺中市市庫券標售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5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財務字第1130108639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財政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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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中市公債(以下簡稱公債)與
    臺中市市庫券(以下簡稱市庫券)之標售及還本付息等相關事項,特
    訂定本要點。
二、公債標售之執行機關如下:
    (一)債務舉借編列總預算或特別預算執行者,為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以下簡稱財政局)。

    (二)債務舉借編列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者,為該特種基金管理
        機關。

    市庫券標售之執行機關為財政局。
三、公債或市庫券標售之前置作業如下:
    (一)執行機關為財政局者,財政局得邀集市庫代理銀行及有關機關,
        研商標售相關事項,並擬訂發行計畫,報經本府核定後辦理。

    (二)執行機關為特種基金管理機關者,財政局得依執行機關之資金需
        求,邀集執行機關、市庫代理銀行及有關機關,研商標售相關事
        項,並由執行機關據以擬訂發行計畫簽會財政局,報經本府核定
        後辦理。

    執行機關應將核定之發行計畫函送市庫代理銀行,由市庫代理銀行辦
    理標售作業。

 
四、市庫代理銀行應於公債或市庫券標售前公告下列事項,並通知標售對
    象:

    一、發行種類、期次、方式、日期、數額、面額及本息償付期限。
    二、投標方式、地點及起訖時間。
    三、開標地點及時間。
    四、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標售對象,公債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登錄之證
    券商、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
    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及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市庫券
    為票券金融管理法規定之票券商。
五、公債及市庫券標售採單一利率標,供標售數額均採競標方式辦理,以
    投標利率較低者為優先,依序得標;投標利率相同而標售餘額不足分
    配時,以投標金額較大者,依序取得額度;投標金額相同時,平均分
    配之。得標利率為全部得標者所投之最高利率。
六、公債或市庫券認購數額未達供標售數額時,市庫代理銀行應報請執行
    機關研商解決方案。
七、市庫代理銀行應將公債或市庫券標售作業辦理情形,報經執行機關核
    定發行金額及發行利率後,將發行利率、認購數額及應繳價款通知得
    標者,並與之簽訂認購備忘錄。
八、已簽訂認購備忘錄者,應於公債或市庫券發行日依認購備忘錄所載數
    額認購之;未認購或認購不足額者,市庫代理銀行應行文通知財政局
    、執行機關、相關同業公會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於該銀行網
    站公告周知。

    財政局得視情節輕重,洽市庫代理銀行嗣後辦理標售作業時,排除有
    前項未認購或認購不足額者。

 
九、公債或市庫券發行時,由市庫代理銀行將認購者及認購數額等有關資
    料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辦理登錄。
十、市庫代理銀行應於發行日將發行公債或市庫券所得款項撥入執行機關
    指定帳戶。
十一、公債或市庫券到期應兌付之本息及相關費用,執行機關應於各期次
      開始兌付前一個營業日撥交市庫代理銀行。

 
十二、市庫代理銀行應於公債或市庫券還本付息日,將應付本息款撥入公
      債或市庫券所有人存款帳戶。

      前項市庫券之還本付息,市庫代理銀行應委託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
      算機構經理之。
十三、市庫代理銀行應於各期次公債或市庫券本息兌付後,將兌付情形單
      據送執行機關辦理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