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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東勢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發揮里活動中心使用功能,並提
供各機關團體及個人從事正當休閒娛樂活動,依據臺中市各區里活動
中心使用管理要點第九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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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要點適用之里活動中心範圍如下:
(一)公有市場附建撥用之里活動中心。
(二)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或本所編列預算興建之里活動中心
。
(三)其他經市政府核定,由市政府、本所管理之里活動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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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區各里活動中心為提高使用效益,得視實際需要委託當地里辦公處
代為管理,並均依本管理要點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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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里活動中心除得作為臨時避難收容處所,或提供里辦公處舉辦集會及文
康娛樂活動外,各機關、團體或個人需使用活動中心者,應向本所申請使
用,但不得供作居住或營業之用, 在地里內社區發展協會原則以里內社
區活動中心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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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使用里活動中心,應向本所提出申請書(如附表一)及場地復原切
結書(如附表二),依下列規定辦理並經本所同意後,始得使用:
(一)機關團體應備公函,個人申請時需持身分證,經本所同意後,繳
納場地租用費及保證金。如屬長期性及長駐性使用者,需與本所
簽訂使用契約書始得使用,惟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及里辦公處免簽
訂使用契約書。
(二)由民間社團舉辦之公益慈善、社會教育或藝文活動,且無營利之
行為,應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立案證書等資料向本所提出申請,經
本所同意者,申請人檢附場地復原切結書得免收取場地租用費,
但仍應繳納保證金。每一社團免繳租用費以每週不超過二場次為
原則,且同一社團每年度場次性租借得免繳租用費以五場次為限
;如有特殊情形或其他因素經本所同意者,不在此限,餘超過者
,依第十四點里活動中心租用費收費標準收費。
(三)社區發展協會舉辦之集會、會議或社區民眾活動,以社區活動中
心使用為主,如有租借需求應檢附活動計畫書向本所提出申請,
經本所同意者,得申請免收取場地租用費,但仍應繳交保證金。
長期(駐)性之租借或具有營利性質之活動者依第十四點里活動中
心租用費收費標準收費。
(四)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因公務而舉辦之集會或活動,免繳場地租用費
及保證金(應備公函)。
(五)長期(駐)性之公益慈善團體辦理非營利性之事業、社區發展協會
長期性之社團,得視實際狀況酌減場地租用費,但仍應繳納保證
金。
除前項第四款外,舉辦活動時,如有違反申請或切結內容,本所得酌
扣保證金,並視情況追繳場地使用費。
除市政府(含所屬機關)及里辦公處外,機關團體或個人如屬長期性及
長駐性使用者,需與本所簽訂使用契約書始得使用。且考量使用之公
平性,遇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本所或里辦公處辦理各項集會活動、特
殊情形或其他臨時租借經本所審核通知後,無條件同意暫停或延期使
用。
除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外,申請使用里活動中心,應填寫使用里活動中
心是否有營利行為調查表(如附表三),如經本所同意免繳租用費,應
於使用前切結保證無營利行為(如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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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機關團體或個人使用完畢,完成清潔及場地復原後,經本所確認無誤
且設備無遭人損害,保證金應全數無息退還。如有違反「管理要點」
、「使用契約書」、「場地復原切結書」相關規定,本所得酌扣保證
金;經核定免繳納保證金者,仍應繳付清潔費或公物損害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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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里活動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同意,已同意者,應立即
停止其租用:
(一)違反法令規定。
(二)活動有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
(三)活動影響週邊鄰居安寧,經勸導不改善。
(四)活動以供作營業性牟利為目的。
(五)辦理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所轉讓他人租用。
(六)租用場地造成活動中心破壞情形嚴重。
(七)曾借用場地,不遵守管理規定,登記有案,未滿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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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里活動中心租用退費基準如下:
(一)申請使用里活動中心經同意後,如遇不可抗力之災變,致不能使
用時,申請使用者得申請延期使用或無息退還已繳之費用。
(二)申請者因故不使用,或欲延期使用時,須於原申請使用日期前向
本所辦理註銷或改期手續,逾期不予受理,所繳之租用費不予退
還,但保證金無息發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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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同意租用里活動中心者,除經本所同意,不得就其固定設備擅自拆
卸、搬動或攜出,租用完畢後應恢復原狀,如有損壞應負損害賠償之
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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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里活動中心各項財物及器材設備,由本所登記並列冊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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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租用里活動中心之單位或個人,對於租用期間之公共秩序、安
全維護及意外事件,應自行負責妥為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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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未經申請同意私自使用里活動中心或複製鑰匙者,經發現送警究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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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使用後未關閉照明或空調設備任其浪費,經發現立即沒收保證金,
終止使用;如因發生公共危險或設備損壞,應負法律及損壞賠償責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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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里活動中心租用收費標準如下:
(一) 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依里活動中心場地大小、地理位
置及其附屬設備,由本所訂定「東勢區各里活動中心租用費
收費標準明細表」(如附表五)作為收費依據,如因個案特殊
條件,應先整體考量轄區內里活動中心收支平衡原則後,再
以專案研議簽報管理機關首長同意後辦理。
(二) 單場(次)租用時間以四小時為原則,逾限者以第二場次計
費。連續租借三個月以上,或平均每月使用三場次以上(含三
場次),每次租用時間至少二小時以上(含二小時),其租用
費得以長期性收費標準計費。
(三) 已接受場次性申租之活動中心,市政府(含所屬機關)、本所
、或里辦公處因故另有他用時,應通知租用人延期使用或辦
理退費。
(四) 場次性租借依本要點經本所同意免繳租用費者,除市政府及
所屬機關、里辦公處外,仍應繳納水電費每場次新臺幣二百
元;另依使用情形繳納冷氣費及器材保養費。
(五) 長期性租借依本要點經本所同意免繳租用費者,除市政府及
所屬機關、里辦公處免繳水電費外,其餘仍應繳納水電費。
但如有特殊情形或個案需求經本所同意者,不在此限,餘超
過者(長期性租借) 按附表五長期性每小時使用坪數酌收水
電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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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所收取之里活動中心租用費百分之八十作為管理維護費及設備費
,百分之二十應繳入市庫,其相關收入、支出以收支對列方式透列
預算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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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租用人經申請並獲本所同意租用後,應填寫使用登記簿(如附表六)
,復向本所繳付租用費登記使用,由本所不定期派員查核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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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租借(用)本區里活動中心辦理團體活動時,請自行加保意外險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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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要點自市政府備查後實施,修訂時報奉市政府備查後實施,如有
未盡事項或經實際使用情形檢討後,得補充修訂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