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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風景區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有效管理並發揮大安港媽祖
文化園區場地使用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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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場地,係指大安港媽祖文化園區開放使用之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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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使用場地以辦理政令宣導、文化、社教、藝術或其他觀光活動為
優先,一切活動應遵守國家法令,符合社會善良風俗,且活動內容不
得妨礙公共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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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應於使用日十五個工作天前填具申請表(附件一)及切結書(附
件二)向本所提出,並應於核准通知後三個工作天內,繳納保證金;
逾期未繳納者,視同放棄申請。
水電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如附件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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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列名為主辦、合辦或協辦單位之活動免
收保證金。
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向本所提出申請時,應檢附臺中市政府及所
屬機關、學校核准列名為主辦、合辦或協辦單位之公文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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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人因故申請取消使用,應於使用日三個工作天前向本所提出,經
核准者,無息退還保證金;逾期申請或未申請取消使用者,保證金不
予退還。
申請人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無法如期使用者,申請人得於
原因消滅後十個工作天內,以書面向本所申請延期或取消使用。
本所因業務需要或特殊情形,得於使用日前五個工作天,向申請人協
調變更使用日期,申請人放棄使用者,無息退還保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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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使用者,撤銷或廢止其核
准,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違背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各種政黨政治活動、宗教活動。
(三)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及建築物與設備安全有危害之虞。
(四)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不符,或將場地轉讓、轉租他人使用。
(五)一年內曾違反本要點使用規定,且經撤銷或廢止使用。
(六)活動影響附近安寧,經勸導仍未改善。
(七)經本所認定為不宜繼續使用之情事,經勸導仍未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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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使用場地及各項設施、設備,並
遵守下列事項:
(一)使用期間之公共秩序、安全維護及意外事件,應自行負責並依規
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及活動有關之保險。
(二)使用場地設備,應徵得本所同意並會同處理,如須加裝照明、電
器設備或移動設備者,亦同。
(三)不得張貼海報、標語、旗幟或布幔,如有張貼需求,應徵得本所
同意。
(四)不得於建築物、地面、牆面及其他設施、設備上噴漆、書刻、打
釘或為其他毀損行為。
(五)不得使用明火及其他可能引發火災之行為,如有炊煮需求,應徵
得本所同意並會同處理。
(六)使用期間應控制音量,不得影響附近安寧。
(七)使用期間應維護環境整潔,必要時應設置流動廁所。
(八)活動結束後應回復原狀,並向本所檢具相關資料經確認後無息退
還保證金;未回復原狀者,本所得代為履行,所需費用自保證金
扣抵,不足部分得向申請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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