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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霧峰區公所(以下簡稱為本所)為有效管理、維護及提昇本所廣
場使用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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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管理機關為本所,場地管理單位為本所秘書室,各課室(業
務相關)協助辦理接洽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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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場地為本所前廣場,使用範圍除公務車位外,為其附帶設
備(機車停車格),無提供廁所、水電,並以非上班時段對外租借為原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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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所為善加利用場地,在不影響本所使用原則下,基於公共利益及資
源充分利用,提供機關、學校、立案幼兒園、團體、個人或配合政府
政策推展之個人或團體借用,以舉辦社會教育、藝文展覽慶典、典禮
、文化康樂等活動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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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使用場地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所應拒絕其申請或停止其使用:
(一)本所另有特殊重要公務需要時。
(二)婚喪喜慶、外燴設宴及法會儀式活動。
(三)選舉競選活動、政黨黨務活動。
(四)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及建築物安全有危害之虞。
(五)活動內容有違政府法令或妨害社會公序良俗者。
(六)違反本要點使用場地遵守事項不聽勸告或私接水電者。
(七)違反使用申請內容,擅自變更用途或私自轉讓使用者。
(八)經本所認其活動,可能損及本所場地或容易造成場地秩序紊亂者
。
(九)其他經本所認為不宜使用及違反本要點者。
因前項第二款至第八款情事停用者,其已繳之場地使用費概不退費,
並限制四年內不得申請使用。
違反第六款私接水電者,按每一收費計價基數收取水費新臺幣一百元
,電費新臺幣一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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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借用場地應以書面或填具使用申請書(附表一)敘明借用時間、用途及
參加人數等,於使用日期前十日向本所申請,並會同察看場地設備及
協調有關使用事宜。
本所同意後,應依收費標準(附表二)於使用前三日一次繳清相關費用
,逾期未繳納者,視同放棄申請;另非經同意不得從事其他用途活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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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單位或使用人於歸還場地及無違反本要點之相關規定,應經管理
單位確認。使用期間如有毀損財物,使用人應回復原狀或按時價賠償
,必要時得由本所逕行回復原狀,再向申請單位或使用人要求支付或
為回復原狀所必需之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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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收費原則如下:
本場地使用費除下列各款外,計費以四小時為一基數,未滿四小時以
四小時計,每一基數收取使用費新臺幣二千元整。
(一)本所各課室及所屬單位或簽奉區長核定舉辦之活動,免繳場地使
用費。
(二)本所與其他單位合(協)辦之各項活動,得減半收取或免繳場地使
用費。
(三)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因公務需洽借使用場地者,應出具公文提出申
請,並經本所同意者,得減半收取或免繳場地使用費。
(四)相關公益團體,以公益設置為目的,經函請本所並簽奉區長同意
,得減半收取或免繳場地使用費。
(五)因政府政策推展需求而借用,經函請本所並簽奉區長同意,得減
半收取或免繳場地使用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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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獲准後,如中途放棄或無法如期使用,已繳費用概不退還,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息退還所繳場地使用費用之半數或全部,申請單
位或使用人不得異議或要求賠償。
(一)申請單位或使用人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並於使用日期二日
前通知本所者,無息退還所繳場地使用費用之半數。
(二)因不可抗力之事故,如風災、水災、地震、空襲等,致申請單位
或使用人無法如期或延期使用時,無息退還所繳埸所使用費用之
全數。
(三)因場地設備臨時故障,致申請單位或使用人無法如期或延期使用
時,無息退還所繳場地使用費用之全數。
(四)本所如有特殊需要必須使用場地時,得通知申請單位或使用人改
期,如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場地使用費用之全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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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使用場地應遵守事項:
(一)場地進出管制,由申請單位或使用人自行負責,倘本所同仁因公
務加班所需及公務車輛,應准其進出停放。
(二)申請單位或使用人於本所場地舉辦活動,對於使用期間之公共秩
序、安全維護及意外事件,應自行負責妥為處理。
(三)一切設備及物品應加以愛惜維護,不得隨便移動或帶出,如有毀
損或遺失,申請單位或使用人應負賠償之責任。
(四)申請單位或使用人如需排演或預演,仍須事前辦理申請手續,使
用期間佈置及復原工作,申請單位或使用人自行負責,不得以鐵
釘、圖釘等物品使用於場地內牆面或地面及有關設備或公物上,
亦不得擅自接用電力設備等,如因此造成之意外事故或毀損,申
請單位或使用人應負擔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五)不得任意張貼海報、傳單及標語,一切佈置應先徵得本所同意。
(六)不得堆積易燃、易爆物品、燃放爆竹或設置爐灶生火。
(七)場地使用後,應負責清潔並將場地恢復原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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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所收取之相關使用費用全額繳入市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