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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新社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獎勵本區水質水量保護區域範
圍內勤學優秀或才藝出眾之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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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費來源及依據:
(一)本經費來源是由經濟部水利署補助,並依據核定當年度之石岡壩
水質水量保護區水源保育與回饋計畫辦理,若當年度未有補助則
不予辦理申請。
(二)本奬學金不得與其他政府相同性質補助之公務預算重複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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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適用對象: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區水質水量保護區域範圍內(含)以下之學生
。
(二)本區水質水量保護區域範圍:
1.中和里、慶西里、東興里。
2.福興里:第一鄰、第二鄰、第三鄰、第四鄰、第五鄰、第六鄰
、第七鄰、第八鄰、第九鄰、第十鄰、第十一鄰、第十九鄰。
3.協成里:第三鄰。
4.月湖里:第二鄰、第三鄰、第四鄰、第五鄰、第六鄰、第七鄰
。
5.復盛里:第一鄰、第三鄰。
6.中正里:第一鄰、第二鄰、第四鄰、第五鄰、第六鄰。
(三)水質水量保護區域範圍之確認,得以「水庫集水區暨自來水水質
水量保護區查詢系統」查詢所顯示之範圍為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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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標準:
本獎學金每學年度發給一次,各組除操行成績須達八十分以上,其標
準如下:
(一)國民小學組:中年級(含)以上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達八十五分以
上,且無任何一科及一領域不及格者。
(二)國民中學組: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達八十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
及一領域不及格者。
(三)高級中等學校組:普通型高中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達七十分以上
,且無任何一科及一領域不及格者;技術型高中(含五年制專科
學校之一、二、三年級)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達七十五分以上,
且無任何一科及一領域或學群不及格者。
(四)特殊才藝組:就讀本市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具某項特殊才藝,個
人獲得全市以上競賽得獎特優、優等、甲等者。
前項學業成績係採計前一學年成績,如採等第者,應換算為分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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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獎學金名額及金額:
(一)國小中年級(含)以上共十五名,每名新臺幣一千元。
(二)國中共十五名,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三)普通型高中共十二名,技術型高中共十三名(含五年制專科學校
之一、二、三年級學生),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四)特殊才藝共三名,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以上各款每名學生另發給獎狀一幀。
第一項各款名額及金額得視年度補助預算編列增減之。但各組發給
經費有賸餘時,得於組間勻支,以優先增加高中組發給名額為原則。
第一項第三款普通型高中與技術型高中名額有剩餘時優先互相遞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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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申請人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三)在學證明正本或畢業證書影本。
(四)前一學年度上下學期之成績單並加蓋學校證明章。
(五)特殊才藝得獎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正本勘驗後歸還。
(六)其它證明文件。
以上各款文件均為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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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期限及規定:
(一)獎學金申請自九月一日起至十月一日止,得郵遞申請並以郵戳為
憑,逾期申請不予受理。
(二)本所轄內學校學生,以學校為申請單位,由各校彙整符合資格者
,統一造冊並檢具相關佐證資料,函送本所申請獎學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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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人數超過規定名額時,其優先順序依平均成績高低排序,但最後
排序名額仍超過錄取名額時,依國文、英文、數學等學科成績比序決
定。
申請特殊才藝獎學金人數超過規定名額時,依得獎的級別、名次、高
中、國中、國小等序位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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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獎學生如申請資料與事實不符或已重複領取其它同性質之獎學金,
經查證屬實者,應繳還其已具領之獎學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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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並公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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