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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臺中市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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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執行機關為臺中市養
護工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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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標準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人手孔蓋:指管線管理機關(構)埋設於臺中市轄管道路
之人孔、手孔、閥箱、開關箱等附屬設施頂蓋。
二、抗滑係數:指英式擺錘數值(British Pendulum Number,
BP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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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人手孔蓋面積九百平方公分以上者,所有檢測點抗滑係數平均
值應在五十BPN以上。
前項抗滑係數之檢測,應於同一人手孔蓋量測平均分布不同位
置、方向任意三點,且各點位置距離不得少於五公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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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