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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臺中市霧峰區
花東新村及太平區自強新村安置住宅(以下簡稱本住宅)之空戶配住申
請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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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住宅如有空戶時,本會得配住其他災民、弱勢戶或經專案同意援助
者,並以原住民優先為原則。
申請人、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或三親等以內旁系血親及其配偶
,經填載於申請書併同入住者(以下簡稱共同居住者),須符合下列條
件: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臺中市。
(二)共同居住者合計每人每月平均收入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
(三)申請人配偶、申請人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及共同居住者於全國無自
有住宅。
符合本點配住資格者,其使用本住宅之期間自戶長遷入戶籍時起算,
不得超過六年。如戶長死亡,得由符合申請資格之共同居住者,於事
實發生日起二個月內申請繼續配住至原使用期限屆滿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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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及共同居住者於提出申請前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不得省略。
(二)申請人及共同居住者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申請人及共同居住者於提出申請前一個月內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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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期間由本會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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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應於受理申請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
長五日。
申請案件有應補正事項者,應以書面一次通知申請人於十日內補正。
但有正當理由者,申請人得敘明理由,於補正期限內向本會申請展期
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其申請:
(一)不符合本要點相關規定,且無法補正。
(二)申請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申請。
(四)申請文件有虛偽或不實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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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抽籤方式及程序:
(一)經審查符合申請資格者,抽籤作業採公開方式辦理,應依本會指
定時間、地點親自到場參加抽籤作業。但因故無法親自到場者,
得委託具行為能力之共同居住者代之。代理人應攜帶身分證明文
件及委託書,以供查對。
(二)申請人及共同居住者,皆無法到場抽籤者,則由本會代之。
(三)抽籤順序以本會受理收件順序抽出順序籤,再依順序抽取房型及
地點。
抽籤作業應於審查期間屆滿十五日內辦理,抽籤結果應於一周內公告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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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本會核定配住本住宅者(以下簡稱配住者),應依本會通知期日簽
訂契約,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
前項公證費用,由本會與配住者各分擔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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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配住者應自簽約日起一個月內遷入戶籍,並於三個月內完成房屋點交
及入住,逾期未辦理者視同放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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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住宅因前二點原因而有空戶時,本會得以原符合申請資格者重新辦
理抽籤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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