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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霧峰區花東新村及太平區自強新村安置住宅空戶配住申請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原經字第1120013684號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原住民事務類/行政規則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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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臺中市霧峰區
    花東新村及太平區自強新村安置住宅(以下簡稱本住宅)之空戶配住申
    請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住宅如有空戶時,本會得配住其他災民、弱勢戶或經專案同意援助
    者,並以原住民優先為原則。
    申請人、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或三親等以內旁系血親及其配偶
    ,經填載於申請書併同入住者(以下簡稱共同居住者),須符合下列條
    件: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臺中市。
    (二)共同居住者合計每人每月平均收入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
    (三)申請人配偶、申請人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及共同居住者於全國無自
        有住宅。
    符合本點配住資格者,其使用本住宅之期間自戶長遷入戶籍時起算,
    不得超過六年。如戶長死亡,得由符合申請資格之共同居住者,於事
    實發生日起二個月內申請繼續配住至原使用期限屆滿時止。
三、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及共同居住者於提出申請前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不得省略。
    (二)申請人及共同居住者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申請人及共同居住者於提出申請前一個月內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申請期間由本會公告之。
五、本會應於受理申請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
    長五日。
    申請案件有應補正事項者,應以書面一次通知申請人於十日內補正。
    但有正當理由者,申請人得敘明理由,於補正期限內向本會申請展期
    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其申請:
    (一)不符合本要點相關規定,且無法補正。
    (二)申請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申請。
    (四)申請文件有虛偽或不實情事。
六、抽籤方式及程序:
    (一)經審查符合申請資格者,抽籤作業採公開方式辦理,應依本會指
        定時間、地點親自到場參加抽籤作業。但因故無法親自到場者,
        得委託具行為能力之共同居住者代之。代理人應攜帶身分證明文
        件及委託書,以供查對。
    (二)申請人及共同居住者,皆無法到場抽籤者,則由本會代之。
    (三)抽籤順序以本會受理收件順序抽出順序籤,再依順序抽取房型及
        地點。
    抽籤作業應於審查期間屆滿十五日內辦理,抽籤結果應於一周內公告
    之。
七、經本會核定配住本住宅者(以下簡稱配住者),應依本會通知期日簽
    訂契約,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
    前項公證費用,由本會與配住者各分擔二分之一。
八、配住者應自簽約日起一個月內遷入戶籍,並於三個月內完成房屋點交
    及入住,逾期未辦理者視同放棄。
九、本住宅因前二點原因而有空戶時,本會得以原符合申請資格者重新辦
    理抽籤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