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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為鼓勵臺中市演藝團體及工作者
前瞻思考,因應未來環境變化事先籌備,提升未來演出藝術性及專業
性,進而營造本市永續發展的藝文生態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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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及資格:
(一)經文化局登記立案設籍於臺中之演藝團體(以下簡稱團體),並取
得所在地財稅機關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二)設籍於臺中市一年以上,十八歲以上之表演藝術工作者(以下簡
稱工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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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條件:以表演藝術為主軸之演出前創作計畫,例如樂譜創作、劇
本編寫、舞碼創作、研習課程、研發創作之執行計畫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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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款使用範圍:
(一)補助款包括計畫所需之人事費及業務費等經常性經費支出,不得
採購固定資產及設備等資本門支出。
(二)人事費採簽領收據報支;業務費需檢附支用單據核實報支。相關
費用支給基準可參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
點」、「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報支差旅費補充規定」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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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額度:採競爭型補助機制,受補助對象數量及補助額度,由文化
局依當年度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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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時程及應備資料:
(一)每年徵選一次,每團體或工作者限提一案,申請期間每年另行公
告。
(二)符合資格之提案者,應於送件截止日前檢具下列資料並依序排列
,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或專人遞送至指定地點,不論補助與否
,所送資料概不退還:
1、申請總表。
2、提案計畫書。
3、申請計畫未重複接受補助切結書。
4、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5、主管機關立案之證書影本或身分證影本。
6、財稅機關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通知書(工作者提案則免)。
(三)為鼓勵創作,提案作品與近三年內曾獲選本補助案之作品不得重
複。
(四)提案者接受補助款產生衍生收入者,應於計畫書中敘明處理方式
。
(五)申請補助之提案計畫書應敘明經費內容,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
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補助金額,及向各機關申請補
助之項目及金額,送各機關審核。如有特殊情形需變更計畫者,
應報請各機關核准後始可辦理。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文化
局將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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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初審:由文化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資料短缺或不符者,文化局
得以書面或電郵通知於五日內補件,屆期未補正、補正不全或無
法補正者,不予受理。
(二)複審:由文化局組成三至九人審查委員會審查,其中外聘委員為
邀聘具有創作展演、藝術行政、美學、經營管理或藝術行銷等相
關領域之專家或學者。
(三)審查標準:
1、計畫內容之未來性及突破性。
2、計畫理念及關鍵議題、需求之分析。
3、策略及執行方式具體可行。
4、執行效益及預算編列之合理性。
(四)審查委員會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
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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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查結果:由文化局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函知核准補助之
對象,並公告補助名單於文化局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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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為補助對象:
(一)政府機關、政黨、學校或公營事業單位所屬團隊、學校或其所屬
團隊。
(二)最近二年曾接受文化局補助,無故取消執行計畫者,或經考核結
果績效不佳,無法有效執行計畫或無正當理由延遲結報者。
(三)最近三年曾因違反法令而受處分,或違反公序良俗,經查證屬實
者。
(四)同一申請計畫內容獲得文化局其他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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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文化局得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並視情節輕重
得撤銷或廢止原補助資格:
(一)受補助對象未依限繳交核定執行及結案所需資料,經文化局通知
後尚未繳交且情節重大者。
(二)受補助對象提報之成果內容經查確有不實者。
受補助對象經文化局通知應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者,依行政程序
法及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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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費請撥、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採結案通過後一次撥付:受補助對象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
內(至遲於該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提送以下文件辦理核銷結
案:
1、領據。
2、經費支出分攤表。
3、各項證明單據或文件。
4、自行辦理扣繳所得切結書。
5、著作權相關權利授權書。
6、成果報告書紙本及電子檔。
(二)文化局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寄發扣(免)繳憑單予受補助對象,受
補助對象應自行依照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扣繳。
(三)補助款支出如涉及個人所得者,受補助對象應依所得稅法相關
規定自行辦理所得稅扣繳事宜。
(四)受補助對象支出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
關規定辦理。
(五)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各項證明單據或文件(係為證明支付事
實所取得之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
,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實際補助金額。同一案件由二
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文化局審核後
,得將各項證明單據或文件退還受補助對象。
(六)受補助對象對於依前款規定退還之各項證明單據或文件,應依
有關規定妥善保存。如發現受補助對象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
證明單據或文件,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得依情節輕重對該
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對象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
(七)補助案件執行後,如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文化局
得衡酌補助案件之性質與合理性,按原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
補助金額或廢止原同意補助款項。
(八)受補助對象申請結報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各項證明單據
或文件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九)受補助對象之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應以書面向文化局敘
明原因,不得以任何理由請領補助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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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計畫變更:受補助對象應確實執行所提計畫,如計畫名稱、時間及
地點等因故變更或無法履行,應於事故發生後十日內敘明理由函報
文化局,經同意後始得變更,倘延遲或未函報者,文化局得撤銷其
補助資格。惟因疫情、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
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或履行,不在此限。但仍應即時告知文化局
,並於事由發生後十日內函報變更計畫。而涉及計畫主軸者不得變
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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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考核及輔導:
(一)受補助對象須配合文化局安排輔導訪視及參與階段性發表交流
會。
(二)受補助對象如違反本要點規定,或對補助款之運用有成效不佳
、未依用途支用、浮報、造假等情事,經查證屬實者,受補助
對象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款,文化局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
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並將之列入未來申請本項補助之
參考。
(三)受補助對象執行成果報告、相關考核或輔導情形,文化局得作
成紀錄,於團隊或工作者未來申請本補助時,提供審查委員會
參考。活動結束後應依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未按規定繳交相關
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有延遲核銷經費等情事,將列入未
來申請本項補助之審核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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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著作財產權
(一)執行計畫所使用之音樂、戲劇、舞蹈、影像等素材,應依著作
權法取得合法授權使用,不得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若因前開
情事致文化局權益受損或受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受補助對象
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二)受補助對象同意於其辦理補助案經費核銷時,所檢附之成果報
告資料(含活動照片、文字紀錄、圖像、影音資料等)及因補助
所產出著作之詮釋資料(指對數位資訊之內容、格式、結構、
使用方式之說明,包含簡介描述文字、瀏覽小圖、片段影音等
,受補助對象應依文化局要求辦理),無償授權文化局及文化
局再授權之人,為不限目的、時間、地域及方式之非營利利用
。文化局及文化局再授權之人於利用上揭資料時,除著作人明
示不具名外,應以適當方式表示著作人姓名或名稱,但表示顯
有困難,或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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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受補助對象其他應配合事項:
(一)配合文化局規劃之行銷宣傳活動,於相關活動宣傳及出版品等
資料,將臺中市政府列為指導單位,文化局列為共同主辦單位
,內容並須經文化局審核確認。
(二)文化局保有計畫執行場地及時間異動之權利。
(三)受補助對象有本計畫延續之演出作品,須於文宣加註「演出前
期創作受臺中市政府文化局演藝孵育計畫支持」相關字樣。
(四)受補助對象違反本要點規定,致文化局受有損害者,由應撥付
款項扣除;款項已撥付者,依規繳回。
(五)受補助對象須因應疫情、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
事由,配合文化局活動期程調整演出檔期及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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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申請者如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
或其關係人者,應主動身分揭露並請填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
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主動
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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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經費處理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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