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大甲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推展民俗節慶、觀光宣導等活動
,發揮大甲文昌祠場地使用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
|
二、本要點所稱場地,係指大甲文昌祠廣場、管理室以及其他得開放使用
之空間。
|
|
三、申請使用場地以辦理文化、社教、藝術或其他公益活動為限,且不得
有妨礙公共安全秩序、旅客出入順暢或集會遊行等影響出入情事。
|
|
四、申請人應於場地使用日前十個工作天前填具申請書、活動計畫書,以
書面方式向本所提出。並應於核准通知後三個工作天內繳納保證金;
逾期未繳納者,視同放棄申請。
前項保證金標準如附表。
|
|
五、臺中市各機關及所屬機關、學校、共同主辦或合辦之活動免收保證金
。
|
|
六、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如期使用場地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故無法如期使用,應於使用日五個工作天前向本所提出,經
核准者,無息退還保證金。
(二)未於前款指定期限內辦理取消使用手續者,保證金不予退還。
(三)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如期使用者,申請人得申請延期使用
或由申請人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十個工作天內,以書面檢附相
關事證向本所辦理無息退還保證金,申請人不得請求賠償或補
償。
(四)如因緊急情形或業務需要致無法提供場地,本所得於使用日五
個工作天前,通知申請人改期,無法改期因而停止使用者,大
甲區公所應無息退還所繳納之保證金,申請人不得請求賠償或
補償。 |
|
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許可使用;已許可使用者,撤銷或廢止其許
可,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違背政府法令規章。
(二)違背社會善良風俗或公共秩序。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不符或將場所轉讓他人使用
(四)活動有損活動場地與設備者之虞。
(五)活動項目顯有影響安寧或已影響安寧,經勸導制止無效。
(六)各種政黨政治活動、宗教活動。
(七)商業營利性活動。
(八)一年內曾使用本場地,違反本要點規定情節重大。
(九)其他經本所認定不宜使用者。 |
|
八、申請人使用場地,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遵守下列事項:
(一)申請使用場地之單位或個人,對於使用期間之公共秩序、安全
維護及意外事件,應自行負責妥為處理。
(二)如須使用燈光、音響、舞台吊具及其他設備、張貼海報、懸掛
旗幟或須加裝照明、電器設備或移動設備者,應徵得本所同意
並會同處理。
(三)禁止使用明火及其他可能引發火災之行為;禁止於建築物及其
牆面、地面使用噴漆、書刻、打釘或為其他毀損或破壞行為;
禁止傾倒垃圾。
(四)場地使用完畢後,申請人應即將場地回復原狀,並檢附保證金
收據,向本所申請復原查核及退還保證金,經查核無誤後,無
息退還保證金。
(五)申請人未將場地清理回復原狀或毀損場地者,本所得代為清理
或修復,其費用由保證金支付,不足部分應向申請人追償。 |
|
九、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所另定之。 |
|
十、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