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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120321929號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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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或
      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之臺中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
   以下簡稱教育法人)。
第四條  工作計畫之訂定,應符合教育法人之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之規
   定。
     工作計畫應依教育法人之規模及營運狀況編製,記載提供服務
   之工作項目、執行方式、經費預算及執行時間,其格式如附表一。
第五條  經費預算之編製,應於可籌措之財源範圍內,依年度工作計畫
   ,妥善規劃運用;經費收支預算表格式如附表二。
第六條  工作報告應依工作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及成果編製,其格式及
   項目如附表三。
第七條  財務報表之內容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淨值變動表、
   現金流量表、財產清冊及其附註或附表,其格式如附表四至附表八
   。
第八條  前條財務報表之附註,指下列事項之揭露:
     一、組織沿革及主要業務範圍。
     二、聲明財務報表依本辦法規定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
     三、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衡量基礎及其他對了解財務報表攸
       關之重大會計政策。
     四、會計政策之變更,其理由及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五、債權人對於特定資產之權利。
     六、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七、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八、投資相關資訊。
     九、關係人交易相關資訊。
     十、淨值之變動及重大事項。
     十一、重大之期後事項。
     十二、其他為避免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表之公允表達所必要說
        明之事項。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