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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有非公用不動產租金計收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財管字第1120308074號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財政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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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準依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二、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管理機關)出租市有非公用
    不動產之年租金,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依下列方式計收:
    (一)土地:收租當期土地申報地價總額百分之五。
    (二)建築物:收租當期房屋評定現值百分之十。

 
三、管理機關出租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前點規定年
    租金金額百分之六十計收:
    (一)政府機關、非營利法人、慈善機構、公益團體或學校作法定業務
        或設立目的使用。
    (二)外交使領館、代表處所屬之館舍或外僑學校使用。
    (三)身心障礙者或其配偶設有戶籍並作自用住宅使用。
    (四)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
    (五)土地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
    (六)承租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血親,設有戶籍並作自用住宅使用。
    前項第六款優惠面積最高以一百平方公尺為限;部分作自用住宅使用
    者,於可優惠面積一百平方公尺內,依房屋稅課稅明細表所載自住用
    面積占總樓地板面積比例計收之。
四、管理機關出租市有非公用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按其使用範圍
    面積依第二點規定年租金金額百分之五十計收:
    (一)騎樓供公眾通行使用。
    (二)經認定為明溝或暗溝供公共排水使用。
五、市有非公用不動產之承租人如符合二種以上優惠條件或依其他法規規
    定得享有租金優惠者,僅得擇一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