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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地面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以下
簡稱地面型太陽光電)及水面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以下簡稱水面型太
陽光電)辦理土地容許使用、興辦事業計畫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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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及非
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
點審查地面型太陽光電或水面型太陽光電土地容許使用或興辦事業計
畫、依臺中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辦法審查地面型太
陽光電土地容許使用前,應依本要點辦理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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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面型太陽光電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與相鄰地形地貌結合,並保持自然景觀為主之特色,減少對周
邊環境之衝擊。
(二)基地不得位於第一級、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及重要濕地範圍。
(三)綠化範圍及緩衝綠帶之植栽配置,以不妨礙自然之樹種、植被密
度、生態及綠覆率為原則。
(四)景觀應考量緩衝、隔離之效果,避免對基地外環境產生視覺影響
,基地應距離民宅至少五十公尺。
(五)應參照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計畫核定階段辦理生態檢核,
並於後續各階段持續辦理生態檢核。
(六)應擬訂管理維護計畫,包含消防、監控、維修、防颱及緊急搶修
等內容。
(七)申請人應會同基地邊緣半徑五百公尺範圍內之區公所、里長、議
員及周邊居民辦理至少一場地方說明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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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水面型太陽光電之設置,除前點第3款規定外之其餘規定皆應符合,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容許設置之總面積,不超過滯(蓄)洪池滿水位面積50%。
(二)設置型態以採浮力型及高效率類型為原則。
(三)宜採集中式排列,且設置地點不得妨礙進出水口設施功能。
(四)設施錨定不可影響蓄水設施結構安全。
(五)浮筒、太陽能板、支撐架及錨定等設施,應使用具耐腐蝕、耐紫
外線、高抗風壓等性能之材質。
(六)為因應緊急狀況,須具可快速拆除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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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應於審查案件申請時召開審查會,審查會至少五人組成,審查會
審查範圍包含土地使用管制、環境影響、污染防治、自然地景等項目
,並邀集相關權責機關及外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等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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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召開審查會前應廣泛徵詢地方意見,並給予相關利害關係人陳述
意見機會,取得共識後,始得進入審查會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