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獎懲標準:
(一)奬勵:
1.個人受稽核成績列全市(區公所組)排名成績第一名,或列最
佳服務人員者(兩者併行擇一)核予小功一次,並發給禮券
陸仟元。
2.個人受稽核成績列全市(區公所組)排名成績第二名者,核予
嘉獎二次,並發給禮券叁仟元。
3.個人受稽核成績列全市(區公所組)排名成績第三名者,核予
嘉奬一次,並發給禮券貳仟元。
4.個人受稽核成績列全市(區公所組)排名成績第四、五名,發
給禮券壹仟元。
5.課室因受稽核之個人成績列全市(區公所組)排名成績前五名
,該課室發給禮劵叄仟元。
(二)懲處:
1.個人受測成績列全市(區公所組)排名成績末五名者,受測者
於成績公布後七日內,應填具檢討報告,具公務人員身分者
,移本所考績會議處,並作為平時及年終考績參考;非具公
務人員身分者,作為調整職務或列續聘之參據。
2.同一課室內個人受測成績,列全市(區公所組)排名成績,年
度內累計2次末五名之課室主管,七日內應填具改善報告,
移本所考績會議處,並作為平時及年終考績參考。
3.個人受測成績列全市排名成績(區公所組)末五名之課室,以
課室為單位,該單位之主管及同仁每兩週至主管會報(或主
任秘書室)演練,如是日未參加演練之同仁(以簽到簿為準)
,擇期至主管會報(或區長室)補演練,直至下次稽核成績
結果公布後截止演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