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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7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教終字第11202006341號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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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原則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原則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三、臺中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教育法人)符合臺中市教育事務
    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財產總額達新
    臺幣五千萬元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者,應參照本
    原則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四、教育法人應恪遵國家法令,落實誠信經營,以廉潔、透明及負責之經
    營理念,訂定誠信經營規範,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
    前項誠信經營規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宗旨目的。
    (二)遵守法令。
    (三)利益迴避。
    (四)誠信務實。
    (五)財務透明。
    (六)資訊公開。
    (七)自主管理。
    (八)防範不誠信行為之行為指引。
    前項第八款所稱不誠信行為,係指教育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受僱人、受任人及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於從事業務過程中,直接
    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
    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之行為。
五、教育法人依前點規定所定之誠信經營規範,其範本如附件。
六、教育法人之誠信經營規範,應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