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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為督導臺中市和平
區公所(以下簡稱和平區公所)辦理轄管人行吊橋(以下簡稱吊橋)之養
護及管理,特設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人行吊橋養護管理督
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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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
(一)辦理吊橋養護管理業務督導。
(二)其他有關吊橋養護管理督導之臨時交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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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均由本會
派(聘)兼之,其中應有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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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每半年至少應辦理一次督導作業,每次抽查座數由本小組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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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督導項目
(一)資料檢核
1、檢核受查吊橋基本資料填寫之正確性,基礎資料填載加分事
項如下:
(1)最近五年內吊橋相關維修資料。
(2) 吊橋乘載上限,包含附掛管線承重上限。
(3) 登錄內政部營建署人行天橋管理資訊系統。
(4) 依前一年度或該年度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橋梁檢測結果填
報。
2、以當年度最近一次完整定期吊橋基本資料為主。
(二)維修工法妥適性及養護作為積極度:
1、 和平區公所應提供受查吊橋最近五年內維修契約書圖文件、
維修紀錄及相關竣工圖說,供本小組查核其維修工法適當性
及確實性。
2、 受查吊橋當年度最近一次檢測紀錄中,針對劣化類型所填建
議維修工法之適當性。
3、 受查吊橋現地缺失有無養護或管制作為。
(三) 和平區公所應於每月五日前提報本會各吊橋執行進度。
(四)和平區公所應依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橋梁安全檢測報告辦理吊橋維
護改善作業。
(五)其他
1、 養護紀錄資料(例如施工品管文件、維護照片等相關資料之
完整性)。
2、 汛期防災減災機制、輿情通報之處理方式、重大災害巡檢機
制等應變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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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辦理吊橋養護督導時,由召集人或其代理人擔任領隊,會同其
他委員、和平區公所及相關人員進行吊橋養護管理簡報,現地督導及
召開檢討會等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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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應將歷次督導內容做成紀錄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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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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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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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隨本職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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