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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龍井區公所監視錄影系統維護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6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龍區秘字第1120013515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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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龍井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健全本所監視錄影系統之設置管
    理,以充分發揮其效能及維護辦公處所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監視錄影系統,指本所為維護辦公處所安全自行設置之影
    像攝錄相關設備與系統。

 
三、本所監視錄影系統之設置,應以維護公共安全、社會秩序、預防及偵
    查犯罪有必要者為限,且應以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四、本所秘書室負監控主機權限管理之責,應指定專人負責帳號、密碼管
    理、監視設備查檢作業及聯繫廠商辦理定期維修監視錄影系統並做成
    維修保養紀錄如「臺中市龍井區公所監視錄影系統保養紀錄簿」(附
    件一);另並應每月定期查檢監控主機畫面,以維護設備使用效能。
五、各監視攝錄資料存檔天數至少三十天,專責管理人員離職或調職後,
    對在職期間之攝錄資料仍應負保密義務。

 
六、若設備損壞或異常時應儘速聯繫廠商進行檢修作業,並要求委外維護
    廠商提供維護人員名單,且外部維護人員如有進入機房需求,秘書室
    應派員陪同;監控主機處所亦應設置門禁管制及設簿登記如「臺中市
    龍井區公所監視器室進出管制登記簿」(附件二)。

 
七、監控設備遇有汰換、報廢時,應確認存檔資料是否完成銷毀作業,以
    免錄影資料發生外洩情事。

 
八、除監控主機外,若因需要於其他電子設備(例如電腦、手機)另行安裝
    即時監視之系統或app時,秘書室應妥善管理使用者下載、存檔、刪
    除、調閱等功能之權限,且遇有具權限使用者職務異動或離職時,應
    確實刪除監視系統或app之帳號及密碼。
九、監視錄影系統攝錄之影音檔案資料,司法警察機關因調查犯罪嫌疑或
    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下載、調閱、保存或扣押之必要時,應經區長同
    意後,秘書室配合辦理相關作業並留存書面紀錄。

 
十、監視錄影系統攝錄之影音檔案資料之利用或申請調閱時,應填具「臺
    中市龍井區公所申請調閱監視器登記單」(附件三),經區長或其授
    權人員核可後始由秘書室辦理相關作業;非因公務不得任意進入機房
    及未經區長或其授權人員同意而調閱影音資料,且不可對外公開影像
    資料,如發現有不當使用情事,則視情節輕重,並依有關規定議處。
十一、本要點奉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