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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
機關)管理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以下簡稱聘僱人員)有所依據,以
發揮人力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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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對象:
(一)聘用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之人員。
(二)約僱人員: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
法進用之人員。
(三)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或其
他規定進用之聘僱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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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聘僱人員進用方式及資格條件:
(一)聘僱人員之進用,應以公開甄選方式辦理。
(二)聘僱人員之資歷,應符合本府核定之聘(僱)用計畫書(表)
所定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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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6條之1與第28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
第10款及第11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參加公開甄選;已報名者,取
消應試資格;已聘(僱)用者,應即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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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辦理公開甄選,應將職缺之機關名稱、職稱、所需資格條件及
月支報酬等資料,於本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徵才網站或其他徵才
網站公告三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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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甄選方式,以面試、筆試或實務操作等方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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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應組成審議小組,置委員至少三人,審議下列事項:
(一)聘僱人員之公開甄選作業。
(二)聘僱人員之年終考核作業。
(三)聘僱人員之年資或工作經驗採計後薪點起支、晉薪。
(四)其他聘僱人員管理事項。
各機關得以甄審委員會或考績委員會成員組織辦理前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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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議小組辦理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職責如下:
(一)甄選人員資格之確認審查。
(二)甄選人員之評分。
(三)甄選人員名次之排定。
(四)有關甄選之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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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聘僱人員報酬薪點標準,應視工作之職責繁簡難易、責任輕重、羅致
困難程度及應具備之知能條件,依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
點支給報酬標準表及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等相關規定,認定支給報酬
之等別及薪點,並依行政院規定之薪點折合率,折合通用貨幣後,於
聘(僱)用契約訂定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聘僱人員之報酬薪點,應於聘(僱)用計畫書(表)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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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聘僱人員薪點核敘標準如下:
(一)聘僱人員報酬薪點,依其聘(僱)用計畫書(表)所列薪點範
圍內最低薪點起敘。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二)進用聘僱人員之經費來源為中央補助款,且補助機關有特別規
定得採計相關學歷、工作年資、工作經驗、證照等資格作為薪
點起支標準或晉薪者,得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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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依本要點進用之聘僱人員應訂立契約;其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聘(僱)用期間。
(二)擔任工作內容及工作標準。
(三)聘(僱)用期間報酬及給酬方式。
(四)溢領報酬之處理方式。
(五)權利及義務。
(六)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
(七)終止契約事由。
(八)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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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機關聘僱人員之考核作業,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聘僱人
員考核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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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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