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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區段徵收差額地價分期次無息繳納申請案件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5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地區二字第11200930531號函訂定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地政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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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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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善處理應繳納差額地價(以下簡稱
    差額地價)之土地所有權人,因財務困難或其他重大原因,無法於規
    定期限內一次繳清者,得向本府申請分期(次)無息繳納,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差額地價,指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六條第
    一項第一款規定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應繳納之差額地價。
三、土地所有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填具差額地價分期(次)無息
    繳納申請書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分期(次)繳納:
   (一)土地所有權人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因財務困難或其他重大原因,無法於規定期限內一次繳清差額
         地價。
四、本要點所稱分期,每期為一個月。分期繳納之期數,依應繳總金額區
    分如下,每期繳納金額以應繳總金額按該核准期數平均分攤之,且不
    得少於新臺幣五千元,除不盡餘數於第一期收取:
   (一)應繳總金額未滿新臺幣十五萬元者,最長得分十二期。
   (二)應繳總金額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未滿三十萬元者,最長得分
         十八期。
   (三)應繳總金額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未滿五十萬元者,最長得分
         二十四期。
   (四)應繳總金額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最長得分
         三十六期。
   (五)應繳總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最長得分四十八期。
五、本要點所稱分次,係依前點所定總金額級距及期限,以每年分次不定
    額無息繳納差額地價,不受分期定額繳納方式限制,惟每年繳納金額
    合計不得少於新臺幣六萬元。
六、土地所有權人如有特殊事由,得向本府申請延長分期(次)無息繳納
    差額地價之期限,經核准者,不受前二點規定之限制。
    前項申請延長繳納最後一期之期限末日,不得逾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
    十一條規定之請求權時效及行政執行法第七條規定之執行時效屆滿日
    前六個月。
七、經核准分期無息繳納或分次不定額無息繳納差額地價者,其任一期(
    次)應繳納數額未如期繳納,本府得以書面通知限期繳納,經催繳仍
    未繳納者,喪失分期繳納之權益。
    前項情形,經本府限期一次繳清餘額,屆期仍未繳納者,依土地徵收
    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