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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處理違反臺中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中市交運字第11200258311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交通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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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為處理違反臺中市共享運具經
    營業管理自治條例規定之事件,依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建立
    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
    基準。
二、交通局處理違反臺中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規定之事件,統
    一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依第二點附表所計算之停止營運車輛數,採無條件進位,計至整數為
    止。
四、依第二點規定裁罰程序如下:
   (一)經交通局查處有第二點各項次違反事實者,依各項次裁罰基準
         處罰之。
   (二)前款受處分人逾期不繳納罰鍰者,由交通局進行催繳作業,如
         經限期催繳仍不繳納者,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移
         送強制執行。
    交通局處理業者違反臺中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事件,應依
    該自治條例所定罰鍰額度內與行政罰種類,並審酌業者應受責難程度
    、所生影響、所得之利益及其資力。
    業者違反臺中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事件,有行政罰法第七
    條至第十三條規定情形者,交通局得依行政罰法相關規定酌予加重、
    減輕或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