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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橋梁養護督導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4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水保工字第1120030037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水利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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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橋梁維護管理督導作業,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行政業務由本局水土保持工程科辦理。
三、本局應每年至少辦理一次督導作業,每年累計至少抽查五座橋梁。
四、督導項目為維修工法妥適性及養護作為積極度:
    (一)受督導單位應提供受查橋梁維修契約書圖文件、維修紀錄及相關
        竣工圖說,供查核其維修工法適當性及確實性。
    (二)受查橋梁當年度最近一次檢測紀錄中,針對劣化類型所填建議維
        修工法之適當性。
    (三)受查橋梁現地缺失有無養護或管制作為。
五、辦理橋梁養護督導時,由水土保持工程科簽請局長指派委員及遴聘學
    者專家若干名,並指定其中一人擔任領隊,辦理督導作業。    
    督導當日由領隊率隊,會同受督導單位及相關人員赴橋址現地督導。
六、應依橋梁督導結果評分,年度平均成績達甲等(八十分以上)者,本局
    得就有功人員予以敘獎;平均成績為乙等(七十分至七十九分)者,本
    局將視需求加強督導;平均成績為丙等(六十九分以下)或連續兩年督
    導成績未達七十五分者,本局得辦理懲處。
    前項獎懲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案件處理要
    點辦理。
    督導成績未達甲等時得視需求提高督導頻率。
七、本局應將歷次督導內容做成紀錄並彙整保存。
八、本要點所需督導評分表等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及外聘委員出席費,由本局工程管理費或相關費用支
    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