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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臺中市石虎保育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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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臺中市石虎保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認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石虎熱區範圍。
二、審查本市石虎保育計畫各項任務。
三、處理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跨局處協調合作事項。
四、受理本府各級機關單位於本市石虎熱區興辦公共工程之諮
詢。
五、其他關於推動本市石虎保育之重要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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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ㄧ人,由副市長一人兼任;副主任委員ㄧ
人,由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農業局)局長兼任;其餘
委員二十三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代表一人。
二、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一人。
三、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四、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代表一人。
五、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代表一人。
六、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代表一人。
七、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代表一人。
八、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代表一人。
九、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代表一人。
十、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十一、臺中市政府新聞局代表一人。
十二、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代表一人。
十三、專家學者代表六人。
十四、相關團體代表五人。
前項機關代表應由簡任層級人員擔任。
第一項委員單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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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或
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委員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至原任期屆滿
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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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幕僚業務,由農業局派員兼任
,並得置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行政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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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
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
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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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須經委員
會審認或審查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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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府或本府所屬各機關人員
兼任之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學者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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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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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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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農業局編列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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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