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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霧峰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維護本所員工、洽公民眾及本所
辦公廳舍(以下簡稱本廳舍)之安全,加強門禁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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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廳舍範圍包含本所所本部主建物、里長聯合服務中心及舊省政府教
育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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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廳舍開放及門禁管制時間:
(一)開放時間:上班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
(二)門禁管制時間:前款以外時間為門禁管制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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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每上班日,本所值班人員之值勤時間及負責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上午七時三十分解除電子保全設定,並開啟本廳舍各出入口。
(二)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一時,應於一樓服務台值勤。
(三)下午五時三十關閉本廳舍各出入口。
(四)卸勤前完成本廳舍保全系統設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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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門禁管制時間出入本廳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所員工應配戴員工識別證以資識別,且不得轉借使用,違反規
定致危害人身、財物、辦公場所安全者,應負相關法律及賠償責
任。
(二)本所各單位應落實門禁管理,並要求所屬同仁隨時提高警覺,加
班、值班或留守最後離開人員應嚴格執行門禁管制,並確實將門
窗上鎖。
(三)本所員工除機關辦理業務有實際需要者外,不得夜宿或滯留於本
廳舍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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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所外包廠商及施工人員,於門禁管制時間有進入本廳舍施工或保養
等工作之需求者,應向本所秘書室報備;相關業務承辦或留守人員應
於施工現場監督,以利聯繫及維護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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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所員工發現有下列涉及公共安全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報警,並通報
政風室及秘書室協同處理:
(一)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物質等違禁品或其他危險物品。
(二)自虐、自戕、暴行傷害、互毆等危害人身安全之行為。
(三)疑似酒醉、服用管制或迷幻藥品、吸食強力膠或精神狀況顯有異
常。
(四)毀損公物或其他有妨害公共秩序及安全之虞之情事。
(五)其他緊急情事。
進入本廳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所員工勸導無效後,應報警處理
,並通報政風室及秘書室協同處理:
(一)未依規定擅自進入。
(二)未經同意展示標語、標牌、海報、布條、旗幟等物品。
(三)未依規定從事抗議、抗爭、造勢、宣傳等行為。
(四)未經同意攝影、錄影、錄音。
(五)未經同意從事廣告、招攬、推銷等商業行為。
(六)攜帶寵物未以鍊、繩或箱、籠等適當防護措施保護者。
(七)大聲喧嘩、咆哮、口角或擅自使用擴音器材廣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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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特別防護區:
(一)檔案室:由秘書室指派專人負責消防、竊盜、電氣安全。
(二)電機機房、資訊機房:應指派專人管理,非業管人員不得任意出
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