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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文化資產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國家賠償事件,特訂定本
作業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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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處收受國家賠償請求書後應即進行分文,交由業務相關之單位(以
下簡稱業務單位)承辦。
業務單位收受國家賠償請求書後,應於五日內影印請求文件函送臺中
市政府法制局(以下簡稱法制局)建檔列管,並副知綜合規劃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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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定相當期間通知請求權人
補正:
(一)請求書不合法定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二)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者,未提出法定代理之證明。
(三)代理人未提出合法代理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依法應通知補正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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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應先確實調查相關事實及證據,必要時得通知請
求權人及相關機關人員至現場會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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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業務單位受理國家賠償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簽請核定後,
逕以書面敘明理由拒絕賠償:
(一)請求賠償不合法定程式或就請求事項未提出具體事證,不能補正
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同一事件經本府及各機關拒絕賠償或協議賠償後,重行請求賠償
者。
(三)其他顯無國家賠償責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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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國家賠償事件經協議成立、訴訟上和(調)解成立或確定判決者,業
務單位應於收受請求後五日內填製國家賠償金請撥書(含相關附件)
及請求權人簽章完妥之領款收據,送法制局辦理撥款手續;其為回復
原狀者,應填具回復原狀之費用憑證及證明回復原狀之文件,送法制
局辦理撥款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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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國家賠償事件進入訴訟者,由業務單位主辦,並得洽請法制局協助。
國家賠償事件經判決者,業務單位應於上訴期間內,擬具應否上訴之
意見,簽會綜合規劃課後,陳請核定。
業務單位於收受起訴狀、歷審判決書及相關資料時,應於五日內檢附
影本函送法制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