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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暨所屬機關為使員工與執行
職務具利害關係者間之互動有所遵循,進而建構優良組織文化,以確
保依法行政,並維護本局人員應有之專業形象,特訂定本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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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暨所屬機關員工應以公共利益為依歸,正當合法執行職務,不得
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本人或第三人之不正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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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暨所屬機關員工不得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有下列行為:
(一)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於辦理採購過程中洩漏招標文件、底價、領
標及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評選委員名單、各評選委員之評分或
序位評比表,以及其他依法應保密之文件。
(二)於資格、規格及招標規範限制競爭。
(三)從事公務外之不當接觸。
(四)利用職務關係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五)接受飲宴應酬及其他免費或優惠招待。
(六)不當辦理補助申請、變更設計、展延工期或追加預算。
(七)從事不實之監造、查驗、估驗、竣工、驗收或工期計算。
(八)未依採購契約規定事項辦理逾期或其他違規之扣罰行為。
(九)未依規定辦理工程及材料機具設備之檢(試)驗。
(十)以借款、標會等理由或利用婚喪喜慶、陞遷、退休等機會索取財
物,且應避免有業務外之金錢往來。
(十一)利用公務或公餘時間,為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僱用、從事
繪圖、測量、勘驗或送件等行為。
(十二)利用職務之便,在外招攬媒介工程、財務或勞務案件及私自借
牌之行為。
(十三)要求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提供私人勞務,或由與執行職務
具利害關係者提供車輛代步接送本人或家屬。
(十四)安排親屬於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處任職、投資或其他形式
之圖利行為。
(十五)有任何賭博行為或出入酒店等不正當場所。
(十六)接受請託關說而為違反法令或契約規定之行為。
(十七)其他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輸送不正利益者均應拒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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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暨所屬機關之單位主管應隨時注意所屬員工之操守,對於有違反
本須知之虞者,應即採取必要之導正或防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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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暨所屬機關員工有違反本須知之情事者,依相關規定懲處;其觸
犯刑事法令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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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局暨所屬機關員工有違反本須知之行為,其主管知情不予處置並通
報政風室者,應視情節輕重,依法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