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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暨所屬機關員工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互動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中市都政字第1120027037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都市發展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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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暨所屬機關為使員工與執行
    職務具利害關係者間之互動有所遵循,進而建構優良組織文化,以確
    保依法行政,並維護本局人員應有之專業形象,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局暨所屬機關員工應以公共利益為依歸,正當合法執行職務,不得
    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本人或第三人之不正利益。
三、本局暨所屬機關員工不得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有下列行為:
    (一)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於辦理採購過程中洩漏招標文件、底價、領
        標及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評選委員名單、各評選委員之評分或
        序位評比表,以及其他依法應保密之文件。
    (二)於資格、規格及招標規範限制競爭。
    (三)從事公務外之不當接觸。
    (四)利用職務關係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五)接受飲宴應酬及其他免費或優惠招待。
    (六)不當辦理補助申請、變更設計、展延工期或追加預算。
    (七)從事不實之監造、查驗、估驗、竣工、驗收或工期計算。
    (八)未依採購契約規定事項辦理逾期或其他違規之扣罰行為。
    (九)未依規定辦理工程及材料機具設備之檢(試)驗。
    (十)以借款、標會等理由或利用婚喪喜慶、陞遷、退休等機會索取財
        物,且應避免有業務外之金錢往來。
    (十一)利用公務或公餘時間,為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僱用、從事
          繪圖、測量、勘驗或送件等行為。
    (十二)利用職務之便,在外招攬媒介工程、財務或勞務案件及私自借
          牌之行為。
    (十三)要求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提供私人勞務,或由與執行職務
          具利害關係者提供車輛代步接送本人或家屬。
    (十四)安排親屬於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處任職、投資或其他形式
          之圖利行為。
    (十五)有任何賭博行為或出入酒店等不正當場所。
    (十六)接受請託關說而為違反法令或契約規定之行為。
    (十七)其他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輸送不正利益者均應拒絕。
四、本局暨所屬機關之單位主管應隨時注意所屬員工之操守,對於有違反
    本須知之虞者,應即採取必要之導正或防範措施。
五、本局暨所屬機關員工有違反本須知之情事者,依相關規定懲處;其觸
    犯刑事法令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本局暨所屬機關員工有違反本須知之行為,其主管知情不予處置並通
    報政風室者,應視情節輕重,依法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