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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作業原則基於清潔隊勤務特性及業務需要,統一各區清潔隊勤務機
車之管理,以提高使用效率,並依照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車
輛管理使用要點訂定相關使用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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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作業原則所稱勤務機車係指供各區清潔隊執行環境清潔維護作業所
使用之具動力機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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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區清潔隊應指定專人負責勤務機車之調派、管理及維修保養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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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勤務需要使用勤務機車時,應先填具勤務機車使用申請表(如表1)
,並經車輛管理人員及勤務管理人員簽章;駕駛人行駛前應依相關規
定實施清潔及安全檢查,以確保行車安全,並應將出車前檢查、行車
狀況詳細記載於勤務機車檢查表(如表2)及行車紀錄表(如表3),並定
期將勤務機車檢查表及行車紀錄表交各區隊之車輛管理人員收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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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勤務機車管理應備之表單,駕駛人、里程登記、行駛路線及時間等情
形應詳盡記錄,俾作為駕駛人考核之依據及擬定工作計畫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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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勤務機車因公務使用完畢,應即行駛至各區清潔隊指定之停車場所停
放,未經許可不得在外停留。但因任務或勤務需要者,應經各區清潔
隊主管事前核准,駕駛人並依照交通規則停放且善盡保管之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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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勤務機車應依核派時間、路線、地點行駛,並於使用完畢後停放於指
定場所或核准地點,不得公器私用或擅自複製鑰匙。如實際行駛路程
、地點與申請不符者,經查明與勤務無關,除該月機車相關費用由駕
駛人自行負擔外,並由該區清潔隊簽報議處,如涉及其他法律責任,
移請相關單位查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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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勤務機車於行駛路程中發生故障,駕駛人應立即通知該區清潔隊派員
請修。但情況緊急不立即處理有危害生命或公共安全之虞者,得由駕
駛人先行做必要處理,並於事後依規定補辦請修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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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作業原則未盡事宜,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車輛管理使用
要點及行政院車輛管理手冊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