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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結合民間力量
推展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性剝削防制、初級預防宣導工
作及其他保護性業務,特訂定本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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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捐)助對象:
(一)一般性補(捐)助:依申請補(捐)助項目及基準規定各該補(捐)助
項目之補(捐)助對象及項目。
(二)政策性補(捐)助:本中心依政策需要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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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捐)助標準:
(一)一般性補(捐)助:依本中心當年度預算額度,申請計畫內容、執
行能力、申請補(捐)助項目及基準規定核算補
(捐)助經費,申請單位申請經常支出經費至少
應編列百分之二十以上自籌款;申請資本門支
出經費至少應編列百分之三十以上自籌款。
(二)政策性補(捐)助:視預算額度,由本中心依政策需要核定。
(三)申請計畫自籌經費包括申請單位編列、民間捐款、其他政府機關
補(捐)助、收費(不含社會福利機構對院民(童)之相關收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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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費之用途及使用範圍:辦理推展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
性剝削防制、初級預防宣導工作及其他保護性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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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程序:
1、申請單位申請補(捐)助案件時,檢附應備文件向本中心提出申
請。
2、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規定,受補(捐)助單位係
屬該法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者,需據實表明身分關係。
(二)應備文件:
1、申請表(如附件一)。
2、申請補(捐)助計畫(如附件二)。
3、其他視個案需要之文件:
(1)如係接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業務者,應附委託契約書。
(2)依相關法規須辦理公共安全檢查之單位,均應檢附公共安全
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3)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其他機關申請補(捐)
助項目、金額及核定函。
(4)提出文件為影本時,應於影本文件上加註並簽章切結與正本
相符字樣。
(5)符合第一款第二目之身分者,應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件
三)
(6)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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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作業:
申請補(捐)助計畫經本中心審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依本規範相關
規定辦理後續審核作業:
(一)依其行政區域內之整體需求,該計畫應屬必要。
(二)依計畫內容該計畫執行後可達到計畫之目的。
(三)符合申請補(捐)助計畫規定。
(四)申請單位所應附文件符合規定。
(五)無重複申請補(捐)助情事。
(六)以前年度無尚未核銷案件。但經本中心審核有正當理由者,不在
此限。
(七)申請單位業務、會務、財務健全且正常運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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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財務處理:
(一)設立專戶:申請單位接受補(捐)助款後,應存入專為辦理推展社
會福利補(捐)助計畫而設立之專戶存款,計息儲存,
專款專用,其由專戶存款所產生之孳息及其他收入,
不得抵用或移用,孳息應於隔年度一月繳回。但每年
孳息金額為新臺幣三百元以下者,得免繳回。
(二)核定撥款:由本中心核定計畫編號及補(捐)助金額、補(捐)助項
目,受補(捐)助單位於核銷請款時填具領款收據並註
明專戶帳號、統一編號、受補(捐)助單位地址、金融
機構名稱及戶名,加蓋受補(捐)助單位圖記或印信
與負責人、主辦會計、出納(出納人員應由專人為之)
、經手人之職章、由本中心撥款入帳。如未設立專戶
,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始得請款。
(三)補(捐)助款之執行:
1、受補(捐)助單位其辦理採購,如符合政府採購法所規定之適
用情形時,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辦理;採購之監
辦工作,由本中心依法令規定核處。
2、本中心核定之補(捐)助案,如補(捐)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
以上,且補(捐)助金額在公告告金額以上,申請單位辦理採
購招標案時,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3、受補(捐)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
切實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
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進
度及計畫總經費時,應詳述理由,經本中心核准後方得辦理
。
4、經常支出與資本支出經費不得相互流用及勻支。
5、計畫執行完成時,應將賸餘經費(應註明經常門或資本門)連
同其他衍生收入(不含孳息收入)繳回辦理結案。補助款核銷
結案時,實際支用經費總額乘以本案所核定核銷應自籌經費
比例之積為應自籌金額,如不足應自籌金額者,應繳回差額
。於必要時,得請受補(捐)助單位提出自籌款憑證影本或其
他支用證明。
(四)會計作業: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
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
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1、受補(捐)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十五日內連同核定公文、
領款收據(附件四)、支用單據明細表(附件五)、收支清單(附
件六)、計畫成果報告、支用單據自我檢查表(附件七)、補(
捐)助計畫自行檢查表(附件八),與必要之佐證資料及本中心
規定應附之表單結報,並自行保存各項經費支用單據,供本
中心事後審核做成相關紀錄。
2、受補(捐)助單位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其主管機關
所規定法規(如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等)及會
計制度有關規定妥善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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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督導及考核:
(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或本中心得實地派員考核受補(捐)助單位經費
收支帳目與計畫執行等相關情形,並應依據受補(捐)助單位之計
畫成果報告辦理書面考核。受補(捐)助單位應配合考核之相關事
項,依考核建議進行改善,並得列入賡續補(捐)助之依據。
(二)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或本中心為建立控管機制,得定期或不定期派
員實地考核受補(捐)助單位經費收支帳目、各項支用單據保存情
形,必要時可邀請專家、學者或業務相關單位人員等,並得委託
會計師查核收支帳目等相關資料。
(三)受補(捐)助單位拒絕查核,或無正當理由未能提供受補(捐)助資
料查核者,依其情節輕重,得停止對受補(捐)助單位停止補(捐)
助一年至五年。
(四)受補(捐)助單位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至有毀損、滅
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或受補(捐)助單位酌
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五)受補(捐)助單位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對於各項支用單據有虛
報、浮報、造假,或計畫執行延宕未能積極辦理、補(捐)助設施
設備閒置或使用率低等情事,除應要求受補(捐)助單位繳回該部
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停止補(
捐)助一年至五年,或作為次年度補(捐)助額度之依據。
(六)受補(捐)助單位對於各類人員酬勞費(含薪資及年終獎金),應以
轉帳方式支付,俾利確認如實給薪及核銷,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
他違反員工意願之方式要求薪資回捐。亦不得向因職務或業務上
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督導之人強行為之。如發現受補(捐)助單位
有薪資未全額給付或薪資回捐者,自查獲屬實之日起一年內不再
給予補(捐)助;如涉情節重大或經查獲再犯者,自查獲屬實之日
起二至五年內不再給予補(捐)助。
(七)違反前款規定之單位負責人或業務主管,其新成立之單位自查獲
屬實之日起二年內不予補(捐)助;單位負責人或業務主管為社會
工作師者另送其行為所在地或所屬之社會工作師公會審議、處置
、且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八)考核結果評定優良之民間團體,有功人員應予敘獎,執行不力者
應予懲處;考核結果評定執行績效優良之民間單位,納入相關福
利類評鑑項目予以獎勵。
(九)受補(捐)助單位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
物不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經社會局或本中心審核結果予以剔
除,受補(捐)助單位得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或申復
未獲同意者,應即將該項剔除經費繳回家防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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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費來源為公益彩券盈餘經費者請依據臺中市政府運用公益彩券盈餘
補助民間團體推展社會福利服務審核作業要點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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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事項:
(一)受補(捐)助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送申請計畫、相關證明文件
及支用單據之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涉
及刑事責任者,應依法即移送偵辦。
(二)本規範所定書表格式,由本中心另定並公告之。
(三)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