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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橋梁之維護管理,維護公眾
通行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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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局,執行機關為臺中市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
養工處)。
養工處應統籌執行各項橋梁檢測及維護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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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適用之範圍,包含本局轄管車行橋梁及人行天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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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橋梁:指跨越地面、水面、道路或軌道之結構物;但不包含箱
涵或管涵組成之結構物。
(二)日常巡查:指平時於日間以目視方式巡視橋梁是否產生異狀、
損傷之情事。
(三)定期檢測:為掌握橋梁結構之健全度、及早發現造成功能減低
或異常之損傷劣化及其原因,而定期以目視方式進
行之全面性檢測。
(四)特別檢測:當橋址發生重大事故或災害發生後;或巡查發現顯
著異狀及道路養護管理機關認為必要時所實施之目
視檢測。
(五)詳細檢測:定期檢測或特別檢測後,對於橋梁狀態仍有疑慮,
可進行之檢測作業,包含橋梁構件之局部破壞檢測
、非破壞檢測及跨河橋梁所在河道狀況、基礎沖刷
情形之檢測。
(六)定期維修:指針對定期檢測結果評估處置急迫性(U值)大於
等於三之橋梁構件,依規定時程辦理維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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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日常巡查應依本局道路養護手冊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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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定期檢測、特別檢測及詳細檢測頻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車行橋梁應依據交通部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二)人行天橋應依據內政部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檢測成果資料須上傳輸入交通部車行橋梁管理資訊系統及內政部人行
天橋管理資訊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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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養工處應視檢測結果之需求,排序辦理定期維修或隨時辦理必要性之
維修。
定期維修成果資料須上傳輸入交通部車行橋梁管理資訊系統及內政部
人行天橋管理資訊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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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辦理橋梁日常巡查、定期檢測、特別檢測及詳細檢測後,倘涉橋梁改
建、拆除或停用等事宜,而有暫時或永久封閉之需求者,由養工處報
請本局核准後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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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局應就轄管各橋梁落實橋梁維護管理,並依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橋梁
養護督導小組作業要點定期辦理養護督導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