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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審查籌設安養型老人福利機構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社青字第1110158298號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社會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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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臺中市老人需要,依私立老
    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審查籌設安養型
    老人福利機構之籌設標準,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申請籌設機構應備齊下列文件及說明,報請本局進行資格文件初審作
    業,初審不合格案件予以退件:
   (一)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申
         請書及文件。
   (二)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社會福利設施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
         要點第三點規定之申請書及文件。
   (三)申請興闢社會福利設施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
         頃限制案審查原則第三點規定之申請書及文件。
   (四)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
         之說明文件。
三、初審合格者,由本局召開審查會議,邀集審查委員至少三人,其中外
    聘專家學者至少二人進行審查及評分,審查項目如附表。
    前項審查會議由本局指派人員召集,並得邀集下列人員與會,其非由
    臺中市政府各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一)老人福利領域專家或學者。
   (二)長期照顧服務領域專家或學者。
   (三)社會工作領域專家或學者。
   (四)行政管理相關專家或學者。
   (五)財務相關專家或學者。
   (六)公共安全與環境領域專家或學者。
   (七)其他專業領域之專家或學者。
    申請籌設機構負責人或業務負責人應出席審查會議進行十分鐘簡報及
    接受詢答;審查委員依申請資料、簡報及答詢內容評分,審查平均分
    數達八十分以上通過,並依審查意見,轉請相關機關審查其他法定事
    項。
四、每年召開兩次審查會議,期程如下:
   (一)申請籌設機構文件資料於二月最後工作日前送達,且初審合格
         者,排入上半年審查會議。
   (二)申請籌設機構文件資料於七月最後工作日前送達,且初審合格
         者,排入下半年審查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