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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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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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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新臺
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臺中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文化法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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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工作計畫之訂定,應符合文化法人之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之規
定。
工作計畫應依文化法人之規模及營運狀況編製,記載提供服務
之工作項目、執行方式、經費預算、執行期間及預期效益,其
格式如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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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經費預算之編製,應於可籌措之財源範圍內,依年度工作計畫
,妥善規劃運用;經費收支預算表格式如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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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工作報告應載明工作計畫之執行成果,其格式及項目如附表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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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財務報表之內容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淨值變動表、
現金流量表、財產清冊及其附註或附表,其格式如附表四至附
表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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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