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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審核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收費標準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9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社青字第1110116774號令訂定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社會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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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為依老人福利法第三十四條第四
    項規定審核臺中市私立老人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之收費標準,特
    訂定本要點。
二、機構收費內容如下:
   (一)安養費(含膳食費、住宿費、服務費等)。
   (二)養護、長期照護費(含膳食費、住宿費、照顧費等)。
   (三)機構得視個別住民照護需求另外收取鼻胃管、胃管及胃造廔口
         、導尿管、氧氣供給、特殊管灌飲食、特殊營養品費用、特殊
         材料費及特殊護理材料費,除經社會局核定外,均按實際支出
         計價。
   (四)住民日常用品、尿布、醫療耗材、私用電話之裝機費及通話費
         、就醫或住院期間所需醫療、交通費用及其他因個人原因所生
         費用,除經社會局核定外,按實際支出計價。
三、機構申請設立時,收費標準超出臺中市同類型機構者,社會局應通知
    機構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預估營運後之年度收入及支出概算。
   (三)機構土地及房屋等租賃契約。
四、機構調整定有期限契約安養費、養護、長期照護費收費標準,其增加
    數額在百分之十以下或調整第二點第三款、第四款費用者,應檢附下
    列文件函報社會局,由社會局會同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消費者
    保護官協審核定。
   (一)申請函。
   (二)社會局前次核定收費標準之公文影本。
   (三)當年度及前次調整年度之決算、財務報表、依法須經會計師查
         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位住民成本分析。
   (四)足資證明須調整收費標準之憑據佐證資料,如擇附(非調整原因
         則免附):人力結構變化、薪資調漲、水電費、添增設施設備、
         整修、機構土地及房屋等租賃契約或其他。
五、機構調整定有期限契約安養費、養護、長期照護費收費標準,其增加
    數額超過百分之十或調整後安養費、養護、長期照護費收費每月超過
    新臺幣五萬元者,應檢附申請書及下列相關文件,向社會局申請核定
    。其核定幅度以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一)前點所列文件。
   (二)臺中市同行政區其他同類型機構收費標準之比較,並敘明調整
         原因及提供佐證資料。
六、機構調整未定期限契約安養費、養護、長期照護費收費標準,其數額
    於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定當地消費者物價指數自前次收費規定訂定日起
    上漲超過百分之五時,應函報社會局。調漲幅度不超過百分之十者,
    由社會局會同本府消費者保護官協審核定。
    前項調漲幅度超過百分之十者,應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社會局
    申請核定。其核定幅度以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機構收費標準經核定後遇消費者物價指數下跌超過百分之五時,社會
    局得函請機構提具其他增加之成本分析,未能提具者,社會局另行會
    同本府消費者保護官協審核定下跌後收費。
七、機構所訂定收費標準經社會局核定後,除因法令變更、其他特殊情事
    或契約另有規定,並經社會局核定外,自核定日期起二年內不得再申
    請調整收費。
八、機構依第三點、第五點或第六點第二項申請核定收費標準者,由社會
    局召開審查會議後核定之。
    前項審查會議由社會局指派人員召集,並得邀集下列人員與會,其非
    由本府各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一)社會局相關業務人員。
    (二)本府消費者保護官。
   (三)行政管理類相關專家或學者。
   (四)財務會計類相關專家或學者。
   (五)具機構經營實務經驗人員。
九、審查會議應審查機構所提申請計畫並衡酌使用者意見、成本分析、市
    場行情與設施設備水準等因素,就下列事項進行綜合審查:
   (一)機構依第三點、第五點或第六點第二項規定提報書面證明。
   (二)機構歷年評鑑成績。
   (三)機構近二年內平時查核結果。
   (四)臺中市各老人福利機構收費標準範圍。
   (五)其他特殊調整收費事項。
十、社會局應將核定之金額公布於本府或社會局相關網站。
十一、社會局核定收費標準後,機構始得依該標準收費,且所收費用,不
      得超出核定之金額。
十二、機構與入住者或其家屬訂定書面契約,於契約期限內,非經當事人
      同意變更或另定契約,不得調高其繳納之安養費(含膳食費、住宿
      費、服務費等)、養護、長期照護費(含膳食費、照顧費)、保證
      金等各項費用。
十三、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社會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