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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大安區長青學苑教師遴聘及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8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安區社字第1110009940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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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大安區長青學苑(以下簡稱本苑)為確保學員良善的學習環境
    與優良師資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教師,其聘期以一年一聘為原則,聘約配合年度若中途聘
    任者,自發聘日起至該年度終為止。
三、初任學苑教師須年齡未滿65歲、身心狀況良好,且具備所授科目之相
    關學(經)歷,並能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者,始得聘任之。
四、依本要點聘任之教師,經教師資格審查通過後,予以進用並頒發聘書
    。
五、學苑教師係以服務學員為宗旨,應發揮敬老尊賢的精神,以耐心、愛
    心、熱心之胸懷來從事教學。
六、若聘約屆滿或約期中不再繼續任教時,須於當年度上半年提出,並授
    課至少半年後,經所方同意始得辦理離職手續。
七、教師鐘點費依照實際授課時數計算,其數額依所方核發標準發給之。
    每季由工作人員結算上課時數並發給薪資。
八、教師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提聘為本苑教師,如為學苑現職教師
    者停聘或解聘並不續聘(若有損害並得追償之損害賠償):
   (一)言行有損師道、有違學苑體制行為,經承辦單位指正仍未改善
         者或經法院判決確定、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或法定傳染病者。
   (三)利用學苑名義招攬旅遊、保險、推銷或與學員有借貸等行為者
         。
   (四)請假時數超過當年度授課時數1/4者。
   (五)經學員反映或校方評定不適任者。
   (六)其他經主辦單位查核發現提議教師審查委員會審議者。
九、教師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五人,其成員由大安區公所(主辦單位)機關首
    長、主任秘書、業務課課長、人事主管及業務承辦人員擔任,必要時
    得由機關首長召集會議。
十、每學年度結束前,發放教學滿意度調查表(如附件),作為教師續聘
    及汰換之依據。
十一、本要點奉區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