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民眾檢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下稱
本局)轄內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下稱肇事逃逸案件)及提供其
他道路交通事故錄影資料,以確保民眾生命、身體安全及釐清肇事原
因,特訂定本要點。 |
|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所稱之道路。
(二)車輛: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所稱之車輛。
(三)道路交通事故:指車輛於本局轄內道路行駛,致人受傷或死亡之
事故。
(四)重傷:指刑法第十條所稱之重傷。
(五)肇事逃逸證據資料:指向警察機關提供足以協助調查肇事逃逸案
件之具體資料,且與警察機關既有蒐集之事跡證無重複性,並經
查證屬實者。
(六)錄影資料:指道路交通事故動態錄影檔案,與警察機關既有蒐集
之事跡證無重複性,且經本局認定有助於釐清肇事原因。
(七)檢舉人:指依本要點提供肇事逃逸證據資料之自然人。但本局所
屬人員、本府各機關因執行職務獲該資料之人員及該起交通事故
之當事人或關係人,不適用之。
(八)提供人:指依本要點提供錄影資料之自然人。但本局所屬人員、
本府各機關因執行職務獲該資料之人員及該起交通事故之當事人
或關係人,不適用之。 |
|
三、檢舉肇事逃逸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檢舉人除提供肇事逃逸證據資料外,於製作談話紀錄或調查筆錄
時,並應提供真實姓名、聯絡電話、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或護照號碼。
(二)檢舉人依規定提出檢舉因而偵破者,由本局按下列標準發給獎勵
金:
1、致人受傷案件:每件新臺幣三千元整。
2、致人重傷案件:每件新臺幣六千元整。
3、致人死亡案件:每件新臺幣一萬元整。
(三)二人以上共同具名檢舉者,獎勵金由全體檢舉人平均分配;二人
以上先後檢舉同一案件者,獎勵金由最先檢舉者(以警察機關收
件時間為準)具領;無法分辨先後者,獎勵金平均分配之。
(四)檢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獎勵金;已發給者,得撤銷
原核發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其領取之金額:
1、匿名或提供不實之個人資料。
2、同一交通事故案件,業已領取其他同性質獎勵金。
3、違背法令之情事。 |
|
四、提供錄影資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人之錄影資料,應以該道路交通事故為本局道路交通事故E
化系統有受理登錄在案,且須製作初步分析研判表者。
(二)提供人除提供錄影資料外,並應提供真實姓名、聯絡電話、住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三)錄影資料經本局採用,有助於釐清肇事原因者,按下列標準發給
獎勵金:
1、致人受傷案件:每件新臺幣一千元整。
2、致人重傷案件:每件新臺幣三千元整。
3、致人死亡案件:每件新臺幣五千元整。
(四)二人以上共同具名提供者,獎勵金由全體提供者平均分配;同一
案件有二人以上提供者,由拍攝角度最清楚且能有效分析交通事
故肇事原因者具領;拍攝角度均清楚且有效程度相當者,獎勵金
平均分配之。
(五)提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獎勵金;已發給者,得撤銷
原核發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其領取之金額:
1、匿名或提供不實之個人資料。
2、該起道路交通事故業經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
3、同一交通事故案件,業已領取其他同性質獎勵金。
4、違背法令之情事。 |
|
五、提供人提供之錄影資料,同時符合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者,擇一從優
發放獎勵金。 |
|
六、依本要點核發之獎勵金,自通知領取之次日起,逾三個月未領取者,
視為放棄。 |
|
七、本府所屬各機關對於檢舉人、提供人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但法令
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
八、本要點所需獎勵金,由本局交通警察大隊編列當年度預算支應;當年
度編列之經費用罄時,得視情況予以酌減或不予發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