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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宣慰績優清潔人員戮力
從公,激勵人員士氣,積極提升服務績效,特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
機關學校獎勵績優員工核發禮品禮券作業要點,訂定本作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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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作業規範適用對象,指本局編制內之清潔人員或清潔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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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潔人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核發禮品禮券:
(一)經評選榮獲全國績優清潔人員。
(二)經本局人事室評選為年度服務績優人員。
(三)經遴選參加年度基層觀摩績優清潔人員。
(四)經遴選全年度無肇事紀錄之清潔隊優良駕駛人員。
(五)臨時工年度考核分數達九十五分以上之優等人員。
(六)參與災害搶救或支援跨縣市救災有功人員。
(七)拾金不昧或拾得遺失物價值達十萬元以上或有其他特殊重大事蹟
人員。
(八)其他特殊優秀事蹟或績效卓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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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潔隊獲競賽評比活動優勝、執行專案計畫有功或有其他績效卓著情
事者,得核發禮品禮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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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發給清潔人員或清潔隊之禮品禮券,其額度依下列規定:
(一)符合第三點第一款情形者得頒給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等值之獎勵,
其餘各款情形得頒給新臺幣二千元以下等值之獎勵。
(二)符合第四點規定者得頒給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等值之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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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符合第三點或第四點規定者,由相關單位經簽報局長核定,依本作業
規範核發禮品禮券,並於公開場合辦理表揚及頒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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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作業規範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