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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獎勵宣慰績優清潔人員核發禮品禮劵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7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環清字第1110077354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類/行政規則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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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宣慰績優清潔人員戮力
    從公,激勵人員士氣,積極提升服務績效,特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
    機關學校獎勵績優員工核發禮品禮券作業要點,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適用對象,指本局編制內之清潔人員或清潔隊。
三、清潔人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核發禮品禮券:
    (一)經評選榮獲全國績優清潔人員。
    (二)經本局人事室評選為年度服務績優人員。
    (三)經遴選參加年度基層觀摩績優清潔人員。
    (四)經遴選全年度無肇事紀錄之清潔隊優良駕駛人員。
    (五)臨時工年度考核分數達九十五分以上之優等人員。
    (六)參與災害搶救或支援跨縣市救災有功人員。
    (七)拾金不昧或拾得遺失物價值達十萬元以上或有其他特殊重大事蹟
        人員。
    (八)其他特殊優秀事蹟或績效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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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潔隊獲競賽評比活動優勝、執行專案計畫有功或有其他績效卓著情
    事者,得核發禮品禮劵。
五、發給清潔人員或清潔隊之禮品禮券,其額度依下列規定:
    (一)符合第三點第一款情形者得頒給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等值之獎勵,
        其餘各款情形得頒給新臺幣二千元以下等值之獎勵。
    (二)符合第四點規定者得頒給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等值之獎勵。
六、符合第三點或第四點規定者,由相關單位經簽報局長核定,依本作業
    規範核發禮品禮券,並於公開場合辦理表揚及頒發。
七、本作業規範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