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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債權憑證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5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中市交裁催字第1110048508號函訂定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圖表附件: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債權憑證管理作業要點總說明逐點說明及全文.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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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一、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加強管理取得之債權憑證(以下簡稱
債憑),以確保本處權益,特依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行政罰鍰案件作業要
點第七點第五款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債權憑證,指行政執行事件經強制執行無效果,由行政執行各分署發
給之執行憑證。有關債憑之管理,以本處成立後所產生之違規案件且裁決確定後
所取得之債憑案件為原則。
三、本處取得債憑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本處權責單位取得債憑時,應於電腦管理系統登錄與建檔,並由專責人員
妥
善
管理。債憑內容如有錯誤或不符者,應即向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申請更
正。
(二)權責單位應按月製作債憑統計表及清冊,簽陳處長核閱後,通知會計室據
以登帳。
(三)權責單位應每年定期清查受處分人財產及所得等資料,經查有可供執行且
具執行實益之財產者,即時移送強制執行。法定執行期間屆滿前六個月,
得視實際需要再辦理清查作業。
四、債憑執行時效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辦理,無需辦理換發執行憑證。
五、債憑如屆滿法定收繳期限或有其他原因而有辦理註銷之必要時,權責單位應檢同
有關證件,報經主管機關查核管理及催繳程序確實妥適後,函轉臺中市審計處;
俟審計處核定後,由主管機關函復並副知財政局及主計處,據以辦理註銷。
因債權清償、核發新債憑及撤銷原處分等情形得自行註銷債憑,並通知會計室辦
理減列帳務。
經審計處核定註銷之債憑,權責單位應通知會計室辦理減列帳務,並應於電腦管
理系統中註記註銷。
六、辦理行政罰鍰收繳作業有具體績效者,權責單位得依規定簽報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