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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二十九
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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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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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申請都市計畫樁位複測,第一點應繳納行政規費新臺幣二千七
百元;第二點以上每點應繳納行政規費新臺幣二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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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依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複測,如
確有錯誤者,其依前條繳納之費用無息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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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公私機關(構)因建設須移動、挖除或覆蓋樁位,經都發局同
意,測設並埋設石樁者,每點新臺幣四千二百元;測設並埋設
鋼標者,每點新臺幣三千二百元。
未經都發局同意,擅自移動、挖除或覆蓋樁位者,適用前項規
定收費。
公私機關(構)自行恢復樁位者,應依第三條規定繳納行政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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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