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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西屯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撫慰及關懷本區與垃圾處理場
所相鄰之里別 (以下簡稱回饋地區)身故里民之遺屬,辦理里民身故
關懷慰問金(以下簡稱關懷慰問金),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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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回饋地區身故里民,係指設籍本區協和里之里民且符合
以下情形之一者:
(一)連續設籍協和里滿四個月以上者。
(二)父或母為符合前款里民其新生兒(完成出生戶籍登記且設籍協和
里者)。
(三)結婚未滿四個月者,夫或妻一方為符合第一款里民,其配偶已完
成結婚登記且設籍協和里者。
前項第二、三款不受第一款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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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放標準:
(一)一般身故:非意外死亡里民,並經醫師開立死亡證明書者,發給
關懷慰問金新臺幣一萬元。
(二)意外身故:遭受意外事故死亡里民,並經醫師開立死亡證明書或
檢察官開具相驗屍體證明書,發給關懷慰問金新臺幣
一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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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關懷慰問金請領人順位:
(一)配偶。
(二)子女:同順位二人以上者,應推派一人代表申領。
(三)父母:同順位二人以上者,應推派一人代表申領。
(四)祖父母:同順位二人以上者,應推派一人代表申領。
(五)孫子女:同順位二人以上者,應推派一人代表申領。
(六)兄弟姐妹:同順位二人以上者,應推派一人代表申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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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應備文件:
(一)身故者除戶戶籍謄本。
(二)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
(三)受領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四)受領人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五)領據。
(六)切結書(配偶申請者免附) 。
(七)其他由本所認定應備相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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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關懷慰問金請領方式:
(一)請領人(依優先順位)應檢附第五點應備文件,送至協和里辦公處
轉交本所,經本所審核通過並完成會計程序後發給關懷慰問金。
(二)如當年度關懷慰問金已請領完畢,將由次年度預算項目經費支應
,俟次年度預算通過後,再發給關懷慰問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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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請領期間:請領關懷慰問金者,應於法定死亡證明書登載死亡之日起
三個月內向里辦公處提出請領,跨年度仍可請領補助,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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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責任:
(一)請領人有虛偽不實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二)重複或虛偽不實請領關懷慰問金,致本所受損害者,本所除依法
追回已請領之關懷慰問金外,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究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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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臺中市垃圾處理場所回饋金支應,本所得視情況
予以酌減或不予發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