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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定目的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臺中市烏日九德地區區段徵收案
(以下簡稱本案)範圍內之建築物因實施區段徵收,致建物所有權人
無屋可居住者及二、三級產業之居住權、生存權等基本權益,紓解因
區段徵收造成之衝擊,並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
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保障人權之規定,爰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四
條之一及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本安置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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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置計畫措施
本安置計畫項目,除符合臺中市區段徵收範圍內合法建物基地申請原
位置保留分配審核作業規定之合法建物得申請原位置保留分配者外,
尚包括優先分配安置土地、房租補助費、社會住宅安置、特別救助金
及二、三級產業安置等五項安置措施。惟同一安置對象倘同時符合房
租補助費、社會住宅安置之安置資格者,僅能適用其中一項安置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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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置對象
本案安置計畫之安置對象分為以下四大類:
(一)第一類:本區段徵收開發範圍經內政部准予辦理之日期前(一百
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範圍內須拆遷之合法建築
物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兄弟姐妹,已於該
合法建築改良物設有戶籍,至區段徵收公告仍設籍於
該處且有居住事實,並配合本府規定期限自動拆遷完
竣者。所稱合法建築改良物係指符合臺中市辦理公共
工程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之各款
建築改良物,並能提出證明文件者。
(二)第二類:本區段徵收開發範圍經內政部准予辦理之日期前(一
百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範圍內須拆遷之前款以
外其他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兄弟姐
妹,已於該建築改良物設有戶籍,至區段徵收公告仍
設籍於該處且有居住事實,並配合本府規定期限自動
拆遷完竣者。所稱其他建築物係指臺中市辦理公共工
程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以外之建
築物。
(三)第三類:本案區段徵收公告一年前於區段徵收範圍內設有戶籍
,至區段徵收公告仍設籍於該處且有居住事實者之低
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因區段徵收致無屋可住或情境
相同,經會同本府社會局現勘確認,並配合本府規定
期限自動拆遷完竣者。
(四)第四類:二、三級產業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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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優先分配安置土地
(一)安置資格:
1.符合第三點安置對象第一類,且經核定發給抵價地者為優先。
2.符合前目規定之安置戶與建築基地所有權人非屬同一人時,
應經建築基地所有權人同意以該建築基地之全部應領抵價地
權利價值供安置。如該建築基地所有權人不同意提供抵價地
權利價值時,得由安置戶提供非原合法建築物所在基地之其
他自有或他土地所有權人大於或等於該建築基地之抵價地權
利價值供安置。
(二)安置內容:
1.依全區合法建築物內設有戶籍者,規劃提供部分住宅區土地
作為安置街廓,並細分適當建築基地單元,每單元約為一百
五十平方公尺(至實際分配面積以本府依各街廓情形劃設為準
),供符合上開安置資格者優先分配。
2.有關優先分配安置土地之作業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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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房租補助費
(一)安置資格:
1.符合第三點安置對象第一類。
2.符合第三點安置對象第二類。
(二)安置內容:
1.符合前款第一目建築改良物內每一戶籍發給房租補助費新臺
幣六十四萬八千元,並由戶長代表領取。
2.符合前款第二目建築改良物內每一戶籍發給房租補助費新臺
幣四十五萬三千六百元,並由戶長代表領取。
3.安置戶同時符合上開二目房租補助費之安置資格者,僅能擇
一申請,不得重複申請。
4.申請人逾本府規定拆遷期限(含申請展期經同意者)始完成拆
除者,按逾月數佔發給月數(三十六個月)比例扣減房租補
助費,扣減金額以應領金額為上限。十五日以下者,以半個
月計算,逾十五日未達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5.建築改良物須部分拆除,面積達三分之一以上者,發給本款
第一目或第二目房租補助費五成;面積未達三分之一者,發
給本款第一目或第二目房租補助費四成。
(三)安置申請與審查:
1.於本府通知後,安置戶應於本府規定期限內以書面方式提出
申請,逾期未申請,視為放棄。
2.本府通知申請安置時,應敘明事項及準備下列文件:
(1)申請書表及應備證明文件。
甲、申請人身分證明。
乙、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兄弟姊
妹,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已於區段徵收範圍內建
築改良物設有戶籍之現戶戶籍謄本。
丙、居住事實切結書。
(2)申請期限、地點及相關注意事項,另行通知。
3.由本府收件審查後,如有文件不齊者,應通知其於期限內補
正,逾期未補正者,視為放棄安置資格。
(四)發放時間:
於申請人配合本府規定期限自動拆遷完竣後發放,逾期限未完
成拆遷者,俟申請人完成拆遷後再予發給,並依第二款第四目
規定酌予扣減房租補助費。但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
未能依上開規定自行拆除者,得檢附斷水、斷電證明或其他得
證明已搬遷之證明文件及搬遷事實切結書,依實際搬遷日期核
計房租補助費發放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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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社會住宅安置
(一)安置資格:
1.符合第三點安置對象第一類為優先。
2.安置戶係二戶以上共用同一合法建築改良物門牌,且於本區
段徵收開發範圍經內政部准予辦理之日期前戶籍已分戶,得
分別申請社會住宅單元。
3.每一符合資格之安置戶,以申請一個社會住宅單元為限。
4.申請社會住宅安置戶數倘超過所規劃社會住宅數量,本府另
行通知符合資格之安置戶,以抽籤方式決定安置資格。經抽
籤結果,無法適用本措施之安置戶,得向本府申請房租補助
費。
5.經本府核准社會住宅之安置戶不得重複領取房租補助費。
(二)安置內容:
1.安置方式:考量區段徵收施工期間安置對象之臨時居住需求
,由本府選擇已興建完成之社會住宅,供安置戶申請臨時安
置使用。本府將評估社會住宅整體供需情形,以確認可提供
安置之區位及使用戶數。
2.安置期限:自本府通知可得搬遷進住社會住宅之日起至安置
街廓土地點交後十八個月間,並視將來實際作業情形調整之
。
3.針對符合資格之安置戶者,本府另行通知以抽籤方式,以決
定社會住宅分配(選屋)之順序。
4.本府無法於安置戶拆除建築物後,供符合第一類資格者遷入
社會住宅而須等候者,按月發給安置房租補助費新臺幣一萬
八千元,不足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並由戶長代表領取。最
高總額不得逾新臺幣六十四萬八千元。
5.本府所規劃社會住宅供本案安置使用戶數,經符合第三點安
置對象第一類資格者申請後,倘有剩餘戶數,本府得視情況
規劃供其他安置戶申請。其他安置戶倘有本款第四目等候情
形時,其安置房租補助費以上開標準七折計算。
(三)安置申請與審查:
1.於本府通知後,安置戶應於本府規定期限內以書面方式提出
申請,逾期未申請,視為放棄。
2.本府通知申請安置時,應敘明事項及準備下列文件:
(1)申請書表及應備證明文件。
甲、申請人身分證明。
乙、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兄弟姊
妹,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已於區段徵收範圍
內建築改良物設有戶籍之現戶戶籍謄本。
丙、居住事實切結書。
(2)申請期限、審查標準及相關注意事項,另定之。
3.由本府收件審查後,如有文件不齊者,應通知其於期限內補
正,逾期未補正者,視為放棄安置資格。
4.經審查符合資格者,由本府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
訂期辦理抽籤分配作業。安置戶如不依通知時間選配,視為
放棄安置資格。
5.經分配居住社會住宅者,應填具行政契約書後進住。
(四)經核准社會住宅之安置戶,應配合事項如下:
1.安置戶應於本府通知得遷入社會住宅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自
動搬遷作業。
2.申請社會住宅安置者,在安置期間所生之各項自來水、電力
、天然氣瓦斯等民生費用,由安置戶自行負擔,不得要求任
何補助。
(五)社會住宅安置戶如有下列情形,經查明屬實者,本府得隨時終
止契約收回社會住宅:
1.安置戶未配合本府規定期限將原有建築改良物拆遷完竣。
2.將社會住宅作非法使用者。
3.將社會住宅出(分)租、轉借、調換、轉讓者。
4.將社會住宅增建、改建、搭蓋違建、改變原狀式樣、經營商
業或作居住以外用途者。
5.有侵占或破壞社會住宅、公共設施、聚賭、吸毒、妨害風化
、竊盜、收受或收買贓物或其他不法情事,經查明屬實者。
6.違反契約之約定者。
(六)社會住宅安置戶應於契約規定居住期間屆滿時遷出,並回復原
狀騰空返還;其未清理之物品視為拋棄,逕依廢棄物處理。
(七)社會住宅安置戶於契約規定居住期間屆滿仍未依前款規定遷出
者,本府將另行公告通知斷水、斷電強制遷出執行日期,期間
按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一萬八千元整,違約金未繳納者,依法
移送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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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特別救助金
(一)安置資格:符合第三點安置對象第三類。
(二)安置內容:申請資格符合安置對象第三類,並符合以下資格者
,發給特別救助金。
1.區段徵收範圍內被拆除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人為本府列冊之
低收入戶,每戶發給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特別救助金。
2.區段徵收範圍內被拆除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人為本府列冊之
中低收入戶,每戶發給新臺幣二十七萬元特別救助金。
3.於區段徵收範圍內設有戶籍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
殊境遇家庭等,經本府社會工作人員查訪情境相同屬實者,
每戶發給新臺幣十八萬元特別救助金。
4.安置戶同時符合上開三目特別救助金之安置資格者,僅能擇
一申請,不得重複申請。
5.申請人逾本府規定拆遷期限(含申請展期經同意者)始完成拆
除者,按逾月數佔發給月數(三十六個月)比例扣減特別救
助金,扣減金額以應領金額為上限。十五日以下者,以半個
月計算,逾十五日未達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三)安置申請與審查:
1.於本府通知後,安置戶應於本府規定期限內以書面方式提出
申請,逾期未申請,視為放棄。
2.本府通知申請安置時,應敘明事項及準備下列文件:
(1)申請書表及應備證明文件
甲、申請人身分證明。
乙、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兄弟姊
妹,本案區段徵收公告一年前已於區段徵收範圍內
建築改良物設有戶籍之現戶戶籍謄本。
丙、居住事實切結書。
丁、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核發之當年度低收入或中低入
戶證明文件。
(2)申請期限、地點及相關注意事項,另行通知。
3.由本府收件審查後,如有文件不齊者,應通知其於期限內補
正,逾期未補正者,視為放棄安置資格。
(四)發放時間:
於申請人配合本府規定期限自動拆遷完竣後發放,逾期未完成
搬遷者,俟申請人完成搬遷後再予發給,並依第二款第五目規
定酌予扣減特別救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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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二、三級產業安置措施
(一)針對二、三級產業於區段徵收後,倘有工業用地、廠房需求者
,除被徵收土地者可選擇分配抵價地於本區乙種工業區土地外
,將轉介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協助提供工業用地購置資訊,
或透過經濟部工業局所提供之臺灣工業用地供給與服務資訊平
台、臺中市公有投資標的平台或臺灣中部地區國有非公用不動
產活化行銷專區等多元管道,以取得臺中市各工業區土地、廠
房出租及出售等資訊。
(二)針對有創業需求者,轉介至經濟部青年創業圓夢平台或臺中市
政府勞工局創業服務平台等資訊平台,提供臺中市創業育成機
構資訊,以取得資金補助、貸款利息補貼、創業諮詢、創業診
斷及創業攻略網等服務。
(三)為因應本區段徵收範圍未來可能之就業輔導需求,本府提供下
列服務資訊:
1.就業諮詢服務:
(1)就業服務站網頁: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站網頁提供
辦理求職、求才登記及就業媒合、就業輔導、職業訓練諮
詢及推介、雇主服務、辦理現場徵才活動、就業市場資訊
收集等事項。
(2)駐點服務:本府於臺灣大道市政大樓(臺中市西屯區臺灣
大道三段九十九號)與陽明大樓(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三
十六號)設置服務據點,提供民眾就業市場趨勢相關資訊
、履歷表撰寫技巧諮詢以及求職者就業取向分析,讓求職
者能更順利就業。
2.職業訓練資訊:
(1)失業者職業訓練:十五歲以上有就業意願卻無足夠就業技
能之待業或失業者獲得就業技能,課程安排以日間訓練為
原則,訓後將安排就業輔導措施,協助就業。
(2)短期職業訓練暨技能認證課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提升
民眾職場能力,拓展第二專長技能,增強職場競爭力,每
年均會設計辦理短期、單元性、重點式、易懂實作的課程
,並培養輔導民眾認證技能的實力。
3.失業救助金諮詢服務:本府提供諮詢失業救助金相關資訊,
申請資格需符合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受僱勞工、非自願離
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
具有工作能力與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
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 |